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网信办出台新规 数字人主播纳入直播电商监管体系

直播电商快速发展,已成为连接供需、带动消费的重要渠道。

但与此同时,部分直播间夸大宣传、虚构功效、售后推诿等问题时有发生,叠加“流量至上”的竞争逻辑,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

近期有关部门在完善制度供给方面再出举措,意在以更具针对性的规则回应行业新变化。

问题方面,直播电商的突出风险集中在三类:一是信息不对称被放大,主播话术、场景包装与商品实际质量之间可能出现偏差,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二是流量机制可能被不当利用,通过刷量、诱导互动、蹭热点等方式放大营销效果,甚至为虚假宣传“加速”;三是新技术应用带来新的识别难题,数字人主播等生成内容若缺少清晰标识,容易造成“真人背书”的误认,甚至被个别主体用作规避责任、传播不实信息的手段。

原因在于,直播电商兼具“内容传播”和“交易撮合”双重属性,链条涉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平台经营者以及供货方等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跨平台流动性。

特别是算法推荐与流量分发构成平台核心能力,一旦缺乏规则约束,可能出现“唯流量论”驱动下的治理缺位。

此外,生成式技术降低了内容制作门槛,数字人形象可批量生产、快速复制,若没有统一的标识与提示要求,消费者难以辨识内容来源,监管取证与责任追溯也更复杂。

影响方面,新规释放出三项清晰信号。

其一,治理重心更加前移,从单纯事后查处转向“规则约束+平台处置”的组合拳,把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意味着对违规主体的约束不仅限于行政处罚,还将通过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实现快速止损。

其二,数字人主播被纳入监管,有助于堵住以技术包装掩盖虚假宣传的空间,推动新技术应用回归“可识别、可追溯、可问责”。

其三,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补齐监管边界,回应部分商家通过社群、链接跳转等方式规避平台规则的现实问题,推动“同类业务同等监管”。

对策方面,办法明确当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相关主体违法情况通报平台后,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强化平台在治理链条中的责任担当。

针对使用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情形,要求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突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与此同时,对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相应的平台经营者义务作出要求,体现“谁提供服务、谁承担责任”的监管导向。

从前景看,直播电商正从粗放增长迈向规范发展阶段。

随着监管规则更清晰、平台治理更精细、技术应用更透明,行业竞争将更多回归商品品质、服务能力与合规经营。

下一步,制度落地的关键在于执行标准的统一、跨部门协同的顺畅以及平台内部治理能力的提升。

可以预期,围绕标识提示的细化规范、对流量分发规则的合规评估、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联动惩戒等工作将进一步推进。

对合规主体而言,规则的稳定性将降低不确定性,促进行业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经营模式;对消费者而言,识别成本与维权成本有望下降,消费信心将得到巩固。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新业态、新技术的理性态度。

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强规范,在发展中防范风险,这正是现代市场监管的应有之义。

随着新规的贯彻实施,直播电商行业必将迎来更加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

这也为其他新兴业态的监管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