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低价快捷”为噱头,假报告形成隐蔽交易链条。司法机关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涉案人员不具备医学检验或出具证明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图像编辑、套用并改动模板等方式伪造多类医疗文书,并在网络上对外出售。有关“产品”涵盖核酸检测报告、体检报告、检验单、病假证明等——售价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购买者分布较广。这类行为表面上迎合了部分人“省事”“求通行”的心理,实质上以虚假文件冲击社会治理底线,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风险尤为突出。 原因——电子化普及叠加对违法成本的误判,助长造假冲动。一上,电子印章、电子文件政务和单位管理中广泛使用,效率提升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复刻印章样式、批量生成模板,使造假门槛更降低。涉案人员先刻制实体章,再同步制作电子章,形成“线上出图、线下盖章”或“全流程电子化”的伪造链条,提高了迷惑性。另一上,一些人误以为伪造电子印章只是“修图”,即便被查也只是“罚款”,法律意识薄弱,使违法行为从试探走向长期牟利。 影响——破坏信任基础,增加公共卫生与社会管理风险。医疗文书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依赖社会信任运行。传染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往往与人员流动、岗位管理、公共场所准入直接相关。一旦虚假报告流入社会,可能带来三上后果:一是扰乱医疗机构与检测管理秩序,增加监管负担;二是削弱公众对证明体系的信任,推高核验成本,影响正常通行效率;三是抬升公共卫生风险,即便个案未造成直接传播后果,造假本身也会扩大风险敞口,削弱防控体系的可靠性。 对策——以法治明确电子印章属性,形成惩治与治理合力。本案庭审中,围绕“电子印章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印章”“伪造并不存在的单位印章如何认定”等问题,司法机关作出明确回应:在无纸化办公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在管理实践和法律效力上具有对应关系,伪造电子印章同样触犯刑法;单位是否真实存在,不影响对伪造印章行为的评价,关键在于该印章足以让公众产生信赖并据此作出行为判断,从而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法院最终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从治理角度看,除依法惩处外,还需多方协同:相关单位应加强电子印章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授权、用印、留痕、核验机制,推广可追溯、可验证的防伪技术;平台企业应强化对医疗证明、印章模板等高风险信息的巡查与处置,压缩黑灰产传播空间;社会层面应加强普法,明确“购买假证明同样可能触法并承担后果”,让“不敢造、不能造、不想造”成为常态。 前景——在数字化治理深化中,以制度和技术共同守住“证明”公信力。随着电子证明、电子印章应用场景持续扩展,便利性与安全性需要同步提升。可以预期,围绕电子印章、电子文书的规范监管将进一步强化,跨部门核验、数据共享与异常预警机制也有望加快完善。对公众而言,依法依规获取真实证明材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对社会治理而言,只有不断巩固证明体系的可信度,才能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
公共卫生治理离不开真实、可追溯的证据链条,社会运行同样依赖印章与文书所承载的信用。对伪造电子印章、贩卖假核酸报告等行为依法严惩,既是追究个体违法责任,也是维护公共秩序与诚信体系。守住真实底线,才能守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