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醉酒坠亡案二审维持原判:聚餐同饮者被判承担11%赔偿责任

一起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法院驳回了4名上诉人的诉求,继续明确了共同饮酒者的法律责任边界。 事件发生在2024年8月31日晚。象山县某生活广场的酒店,员工王某参加了同事闻某组织的9人聚餐。王某饮用半瓶白酒和啤酒后严重醉酒,出现呕吐、吼叫等症状。监控显示,同行的胡某、叶某曾陪他到二楼平台,但随后返回包厢,没有继续照看。约十分钟后,无人看管的王某从平台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 法院认定的关键问题是共同饮酒者的责任范围。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指出,虽然聚餐属于情谊行为,但参与者对醉酒同伴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劝阻过量饮酒和对醉酒者进行必要照护。 法院查明,7名共同饮酒者在王某出现严重醉酒症状后,既未劝阻其继续饮酒,也未采取护送回家等基本防护措施,存在过失。组织者闻某因发起聚餐被判承担2%的主要赔偿责任,其余6人各承担1.5%。提前离场的杨某因无过错仅自愿补偿2000元。在178万余元的总损失中,被判责任比例为11%,既考虑了死者自身的重大过错,也表明了社会活动中互助义务的必要性。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判决对规范餐饮社交行为具有指导意义。近年来的类似案例表明,法院普遍遵循"自甘风险为主、补充责任为辅"的原则。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对共同饮酒等社交活动的司法介入需保持必要克制,既要保护生命权,也要避免过度干预正常人际交往。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确立了三个重要要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共饮者的注意义务应以"合理预见"为限;责任比例需结合过错程度具体量化。这些原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共同饮酒活动中的安全责任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它既保护了个人的自主权和自我责任意识,也强化了社会活动中的互助精神。对参与社交饮酒的人们而言,这是一次深刻的提醒:在享受聚餐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对同伴的基本关照责任。当发现身边人醉酒时,一句劝阻、一次搀扶,可能就是生死的分别。该判决既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