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年来,数字人技术商业场景加速落地,直播带货成为应用最集中的领域之一;相较真人主播,数字人具备成本可控、可复制、可持续直播等特点,满足商家在多时段、多账号、高频次营销中的需求。但伴随技术扩散,部分直播间出现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混淆概念等问题;更有个别商家通过仿冒公共人物外貌与声音,为所谓“神药”“神品”背书,或生成“老专家”“名医”等形象对特定人群进行精准投放,诱导消费者在平台外完成交易。技术一旦被用于刻意模糊虚拟与真实边界,风险就从一般营销失范上升为对公众信任体系的侵蚀。 原因—— 一是技术门槛下降带来的扩散效应。生成式技术使形象、声音、口播、脚本等内容生产更快捷,批量化与自动化降低了不法成本。二是利益驱动叠加流量逻辑。直播电商竞争激烈,部分经营主体以“转化率”为唯一目标,将夸大宣传、情绪刺激、身份包装等手段作为“捷径”。三是链条主体多、责任边界不清。数字人直播往往涉及技术提供方、内容生成者、账号运营者、商家与平台等多方,过去在责任划分、证据固定、跨平台追溯等环节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监管执法取证难。四是部分营销转向私域交易规避平台治理,形成从公域引流到站外成交的灰色链条,继续放大信息不对称。 影响—— 对消费者而言,虚假承诺与误导性宣传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甚至带来健康与安全风险。年轻群体若被包装成“理财导师”的话术影响,可能在高风险投资中遭受损失;老年群体更易受“专家”“权威”形象暗示影响,被高价保健品等产品诱导消费。对市场秩序而言,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将挤压守法经营者空间,降低行业整体信用。对公共人物与正常商业创新而言,形象被滥用不仅损害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也会引发社会对新技术的误解与抵触,使技术应用在无序竞争中背负额外成本。 对策—— 此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聚焦突出问题,提出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要求。其一,明确标识义务。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提示消费者对应的内容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通过“可识别”,把虚拟形象与真人表达有效区分,减少消费者在信息接收环节的误判。其二,压实平台责任。平台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利用相关技术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防止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治理欺骗误导行为。平台作为关键节点,既掌握技术审核与账号管理工具,也具备数据与风控能力,应在规则制定、内容审核、风险处置、投诉响应等形成闭环。其三,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办法》对红线行为作出指向性规定,减少以“技术中立”为借口逃避责任的空间,有利于推动形成“谁生产谁负责、谁运营谁担责、谁提供平台谁尽责”的治理格局。 前景—— 从长远看,数字人并非问题本身,关键在于技术应用是否受规则约束、是否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随着制度落地,直播电商将从单纯追逐流量转向以合规为基础的精细化运营:数字人可以更多用于标准化讲解、产品演示与售后答疑等可验证场景;平台将更重视对“身份真实性”“功效宣称证据”“站外引流风险”等环节的治理;行业也有望推动形成更统一的标识规范与强制性标准,提升内容可追溯、可核验能力。,仍需关注新型风险外溢,例如深度合成内容跨平台传播、站外交易闭环、技术外包链条中责任转移等问题,后续在执法协同、证据规则、黑产打击与消费者教育上仍需持续发力。
技术革新与制度护航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轮驱动。此次监管政策的及时出台,既反映了治理的反应速度,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在虚拟与现实加速融合的时代,唯有守住技术伦理的底线,才能让创新真正造福人民。未来如何在活力与秩序间找到平衡,仍需政府、企业、学界多方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