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需要先行垫付费用、事后向单位报销很常见。但如果款项长期拖欠,企业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障?北京平谷法院近日一份生效判决对此给出了明确指引。案件涉及员工赵某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劳动纠纷。赵某2014年入职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赵某因工作垫付油费、修车费、快递费等共计16032.29元,并按公司流程填写报销审批单——取得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但款项一直未到账。 问题焦点在于企业资金状况。项目经理陈述,报销款迟迟未付并非公司明确拒绝,而是涉及的项目款未回收、公司资金紧张,导致包括赵某在内多名员工的垫付费用报销被搁置。公司曾向员工解释,待项目款到账后将优先解决垫付款。此后双方更多处于沟通等待状态,并未出现公司明确拒付的情形。 转折发生在2024年5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报销款。仲裁机构支持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求,但以报销款“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企业据此辩称,报销款发生在2021年至2022年,赵某到2024年才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无须支付。 法院审理的关键在于仲裁时效何时起算。相关规定明确,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重点在于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节点。法院认为,不能机械以费用发生时间作为起算点。本案中,报销款虽产生于2021年至2022年,但直到赵某2024年5月离职,公司也未明确拒绝其报销请求。双方对“何时能报销”存在分歧,但该分歧尚不足以认定为权利被明确侵害。 法院同时结合赵某提交的有领导签字的报销单复印件、财务人员确认报销材料留存等事实,认定赵某已按规定履行报销手续。公司长期拖延支付员工垫付款项,已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法院不支持企业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 最终判决明确,该建筑公司应向赵某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以及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报销款16032.29元。判决已生效。 该案对企业合规管理具有现实警示意义:一是完善报销制度和支付时限,避免以资金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员工垫付款;二是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报销时,及时与员工沟通,说明原因并给出明确安排;三是正确理解仲裁时效,认定重点不在权利产生时间,而在权利被明确拒绝或实际侵害的时间;四是加强资金与财务管理,降低因资金链紧张引发劳动纠纷的风险。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起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劳动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公平边界。随着更多判例对类似争议作出清晰回应,企业用工管理的责任边界也将更加明确。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仍需要各方在规则与实践中共同作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