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离婚判决书给了甲房子的“所有权”,但法律上真正的房屋归属还要看房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所以在甲和乙都把房子分别卖给丙和丁的情况下,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房主?虽然甲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但没有去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仅仅是“纸面”上的房主。而乙则通过出售把房子给了丁,在登记簿上完成了改名手续。丙虽然有甲提供的判决书,但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丁却通过登记簿上的名字完成了房产交易。《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甲凭离婚判决把房子判给自己的名下,丙基于这份生效文书与甲签约、付款,合同本身完全有效。不过不动产登记簿上仍然写着乙的名字,所以甲只是胜诉房主而不是登记房主。《民法典》又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乙拿出房产证,丁相信房子是乙的并完成了过户手续。如果丙要求丁腾房并更名,《民法典》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法院大概率会驳回丙的要求,丙只能找甲退钱并赔偿违约金。如果甲和丙、乙和丁两笔交易都没有去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谁先办理过户手续谁就“抢跑成功”。未过户的一方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返还价款、赔偿损失。要想卖房或买房安心居住,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定要把过户手续走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