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贵州师范大学原党委委员、副校长黄开烈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一案。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指定管辖,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履行了告知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从问题看,本案指向权力运行中的"以权谋私"与"权力外溢"。起诉指控显示,黄开烈在任职期间利用高校领导职务形成的管理、审批、资源配置等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还被指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值得关注的是,起诉意见还涉及其退休后仍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反映出个别人员离开岗位后仍试图凭借既有影响力牟利的倾向。此外,指控还包括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表明腐败问题往往伴随"收送并存"的链条化特征。 从原因看,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和科研资源集聚的重要领域,在项目申报、经费使用、基建修缮、招标采购、职称评审、招生就业、合作办学等环节具有较强的资源配置属性。一旦制度执行不严、权力边界不清、监督机制不到位,掌握关键节点的人员就可能借职务影响向利益方"开口子",形成利益输送空间。"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反映的是权力与关系网络交织下的隐蔽交易:当直接权力约束增强后,少数人可能转向通过"打招呼""说情""牵线搭桥"等方式在幕后推动不正当事项,以更隐蔽的路径实现变现。退休后仍被指涉对应的行为,也提示要正视"离岗不离影响"的现实风险,强化对"旋转门""人情网"等问题的制度性治理。 从影响看,此类案件对教育领域政治生态、资源配置公平以及社会信任都具有警示意义。高校是立德树人的主阵地,领导干部一旦突破纪法底线,不仅会破坏校内治理秩序、挤压公平竞争空间,也可能影响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与学术生态,侵蚀教育公信力。对外部而言,腐败交易会扭曲市场秩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使守规者承受额外成本,最终损害营商环境与公共利益。依法惩治此类案件,有助于释放"有腐必惩、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清晰信号,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综合效应。 从对策看,推进教育系统廉洁治理需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一是紧盯关键权力与重点环节,把权力运行清单化、流程化、可追溯,强化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科研经费、合作办学等领域的制度约束与信息公开。二是完善监督体系,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校内巡察与群众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置线索的闭环机制。三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从业规定等制度,做实谈话提醒、风险排查和岗位轮岗。四是对行贿行为依法追责,建立健全行贿人"黑名单"与联合惩戒机制,压缩行贿获利空间。五是关注"退休后影响力变现"等隐性风险,探索对离任干部相关活动的规范指引和必要的廉洁约束,推动形成更具穿透力的制度防线。 从前景看,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惩治腐败与完善治理将更加注重同向发力。一上依法惩处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形成震慑;另一方面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将更加凸显,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推动制度堵漏、流程再造和监督升级。对教育系统而言,建设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需要将廉洁要求融入学校治理体系与文化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公开透明和规范运行提升治理效能,保障教育资源更公平、更高效地服务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黄开烈案的查处再次证明,反腐败斗争没有完成时;该案既暴露出个别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滑坡的深层次问题,也凸显出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重要性。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类似案件的依法办理将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