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和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借款合同上发生纠纷,周军律师针对此案例分析了出借人收取利息的标准。最高院指出,只要借款人在放款三天内给足所有利息,这就不是那种违法的“砍头息”。法院判断时不看表面形式,而是看本质。如果这种操作是想剥夺借款人的钱使用权、逃避监管或者把成本转嫁给别人,那就成了变相的“砍头息”。但要是借款人自愿接受这笔钱、利息算得合规且没有强迫成分,那就是正常付息。 具体来说,放款三天内付全额利息有几种情况要分清楚。比如出借人强逼借款人在三天内还全钱,导致借款人根本没拿到用的钱,或者利息算下来比法律允许的高太多,又或者故意把钱转回去不让用,再或者是用不放款来威胁人还款,这些都属于违规的“砍头息”。 而反过来讲,如果出借人真的把钱给了借款人让他自己用了,合同里写得清楚明白双方都同意了,利息也是按规定算的没超过红线,这就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了。周军律师强调关键看行为实不实质合规、有没有伤害借款人的权益。遇到这种情况最好先找专业律师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