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古树“已注销”仍致命,责任边界引发争议 据法院披露,2024年6月21日18时许,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大陂屯村民黄某祥在村屯内行走时,被一棵枫香古树折断坠落的枯枝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审理中,上大陂屯确认系该古树所有人。争议焦点集中在:树木已干枯并完成“死亡注销”,主管部门是否仍需承担管理责任。 原因——隐患早有征兆,处置与通报出现“断档” 案涉枫香树树龄约160年,曾按地方古树名木保护规定挂牌纳入保护管理。事发前,该树已出现枯死迹象,并发生过枯枝坠落砸中村民房屋的情况,安全风险并非偶发。2024年4月中旬,村委干部向乡林业站反映要求处理;4月22日,乡林业站将情况上报县林业局;5月16日,村委填写古树名木死亡确认材料并上报;5月28日,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并在系统中对该古树作注销处理。 但从材料反映的时间线看,注销并未同步带来风险处置:注销结果未向村民小组、村委及属地乡政府明确告知,挂牌标识亦未摘除,现场危险树木也未进行修剪、加固、设置警示或隔离等排险措施。直至事故发生前,有关方对危树处置仍处于“空转”状态。事后法院现场勘察显示,古树已被砍伐清理。 影响——一次坠枝事故折射基层治理的“制度落地” 本案的社会警示意义在于:古树名木兼具生态价值与公共安全属性,挂牌管理不仅是保护,更意味着对风险的持续识别与动态处置。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致损,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公众而言,挂牌古树往往被视为“有人管、有人护”的公共管理承诺,一旦出现“系统注销了、现场还在、风险无人处置”的落差,容易造成更大的安全后果与信任损耗。 在此次裁判中,一审判决认定县林业局未有效完成责任移交或风险闭环,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判令其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2627.90元;二审法院认为,村屯与县林业局分别作为所有人与管理人,对损害后果均负有责任,且在既往已出现危险、主管部门接报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的情形下,县林业局过错较大,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对同类“公共资源+属地资产”交叉管理的责任划分具有示范意义。 对策——把“挂牌、注销”变成可执行的安全闭环 多位基层干部和法治工作者表示,防范此类风险,关键在于把制度流程转化为现场行动与可追溯闭环:一是完善隐患分级处置机制,对枯死、空洞、偏冠、虫害等高风险古树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接报—核查—处置—复核—销号”时限;二是同步推进信息通报,注销、迁移、修剪等重要管理动作应向所有人、属地政府、村委和周边公众及时告知,避免“系统里结束、现场上继续”;三是强化现场安全措施,在排险未完成前应设置隔离、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绕行与重点时段巡查;四是压实多方责任,厘清所有人日常巡护责任、主管部门技术与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的统筹协调责任,建立联合会商和应急处置预案;五是为基层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撑,古树救护、修剪加固、病虫害防治专业性强,需通过购买服务、专业队伍下沉等方式提升处置能力。 前景——以法治思维守护“绿色遗产”,让安全与保护并重 随着各地对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挂牌保护持续推进,古树管理将从“静态登记”走向“动态治理”。本案表明,古树名木死亡或状态变化并不意味着公共安全风险自动消失,恰恰可能进入更高风险阶段。未来,有关部门应在依法保护的同时,把风险评估、过程留痕、公开告知、应急处置纳入常态化管理,让“保护牌”不仅代表生态价值,也代表安全责任的可落实。
这起悲剧为古树保护敲响警钟。当行政程序与风险防控脱节时,制度漏洞就会转化为安全隐患。如何在保护生态遗产与保障公共安全间取得平衡,考验管理智慧。本案终审不是终点,而是完善自然遗产管理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