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都盖了章,反悔基本也没用。事情是这样的,阿国和阿香在2007年结婚,到2021年9月终于把婚离了。那会儿俩人刚冷静完,在民政局签了个离婚协议。协议说那套自建房归女方,男方还主动放弃了产权,而且双方都确认没有债权债务。可是才过了9个月,阿国突然反悔,把临沭县人民法院给告了,他说那房子是婚前建的,当时是冲动才送给女方的。他要求房子还得归他。 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之后,直接把阿国的请求给驳回了。法官说协议都盖章了,离婚手续也办好了,这事儿早就定下来了。阿国在冷静期的时候也多次签字确认过这个协议的内容,说明他当时就知道这么回事,也接受了。协议里关于房产的条款也没啥欺诈或胁迫的情况。法官还特别提到离婚协议里通常会有感情补偿的因素,不能直接拿民事合同的撤销规则来套。一审判决下来后,阿国上诉到市里法院,结果还是被驳回了。 法官借着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个醒: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可得想好啊。离婚协议里涉及的子女、财产还有债务问题都是一块打包处理的,动一个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签字就意味着生效了,除非对方有欺诈或者胁迫你签的情况,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让你后悔的。如果是一时冲动就别签字了,冷静期就是给你留后路的。 具体的法律条文也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说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得签书面协议并且亲自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说双方达成的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如果没办成离婚手续的话一方在诉讼中反悔了法院会认为那个协议没生效。第七十条说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了请求撤销协议的话法院会受理。如果没有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话就得依法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