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征收补偿中,“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成为不少征迁项目的争议焦点;新疆一位当事人迪先生多年前村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益后建房自住,长期居住并持续投入维护,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征收实施主体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迪先生认为自己对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状态,理应获得合理补偿,双方矛盾由此激化。 原因:无证房集中出现,与城乡建设历史阶段、登记制度完善程度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特点密切涉及的。其一,早期建房审批、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等环节衔接不畅,导致“建成即居住、居住即稳定”与“手续不完备”的现实并存。其二,农村宅基地具有身份属性,相关权益流转受到严格限制,现实中存在村民之间口头约定、协议转让等情形,权利链条不够清晰,容易在征收时暴露风险。其三,一些地方在征收推进过程中倾向以证书作为“快速识别”标准,忽视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实质审查,导致“一纸证书定补不补”的简单化处理。 影响:对无证房“一概不补”,短期看似减少支出和争议处理成本,但容易引发三上后果。首先,可能损害长期实际使用人的基本财产利益预期,削弱征收工作的公信力与群众认可度。其次,诱发大量复议、诉讼与信访,增加行政成本,影响项目进度。再次,若未对房屋形成原因、合法性基础、实际居住需求作区分处置,可能出现“守法者受损、历史遗留者无门”的不公平观感,不利于推动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 对策:依法规范征收补偿,关键在于把“证书审查”转化为“事实与规则的综合认定”。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产权证是权利的重要证明,但不应被机械等同为补偿与否的唯一门槛。实践中应当坚持公平补偿与依法认定并重:一是完善调查核实程序,对房屋来源、建设时间、是否符合当时政策、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居住等进行证据化核查,形成可追溯的认定链条。二是分类施策,区分历史形成的手续不全与明显违法抢建、违建扩建等情形,对前者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探索合理补偿或安置安排,对后者依法处置并加强震慑。三是强化程序正当性,充分告知权利人救济渠道,保障听证、协商、评估等环节公开透明,减少“先定结论后补程序”。四是推动基层治理前移,结合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化处置,逐步减少新增无证房。 前景:随着城镇化进程和更新改造推进,征收将更强调法治化、精细化与可预期性。如何对历史遗留无证房作出审慎、可解释的处理,既考验地方治理能力,也关系到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预计未来各地将更通过完善细则、统一认定尺度、强化证据规则和程序保障,推动形成“以事实为基础、以规则为准绳、以公平为导向”的征收补偿格局。同时,公众也需增强合规建房与及时登记意识,减少因手续缺失带来的长期风险。
征收补偿需要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面对无证房等历史问题,唯有依法依规开展事实核查、分类认定和程序保障,才能在推进城市建设的同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