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违法所得认定新规 执法精准度与公平性实现双提升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重要制度创新旨在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办法的出台源于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

在过去的行政处罚工作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够统一,执法尺度存在一定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新办法通过明确具体的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办法强调两项核心原则:其一是"禁止不法获益"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其二是"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处罚过度。

在违法所得的具体认定上,办法作出了系统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扣除。

具体包括违法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商品购进价款等,以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体现了既要反对不法获益、又要避免显失公平的处罚理念。

为确保合法必要支出认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予以举证。

这一安排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自身经营状况最为了解的特点,既能确保违法所得计算的准确性,也能有效降低执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针对传销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办法作出了特别规定。

对于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也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这一差异化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精准规制。

办法还特别强调鼓励违法当事人主动退赔。

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这一创新性规定的目的是激励当事人主动退赔,从而降低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维权成本,有效解决事后退赔难的问题。

这体现了从严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的理念,有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市场秩序。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办法明确规定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这是因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办案机关已经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全面考量,这种情况往往不存在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极小。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并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以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发布和施行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通过统一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有利于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另一方面,通过鼓励主动退赔、明确合理的成本扣除标准等措施,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从“如何算清违法所得”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办法》在惩治违法与保障公平之间作出更精细的制度平衡:既让违法者无法从不法行为中获益,又通过过罚相当与退赔激励提高执法温度与治理效率。

随着规则进一步落地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市场秩序的可预期性将增强,经营主体的合规边界将更清晰,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有望在更高水平上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