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在格鲁吉亚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埃某公司和位于中国的一家进出口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后者承诺提供7辆不同规格的拖拉机。这七辆拖拉机的总费用为35709欧元,埃某公司很快按照合同约定给了钱,但交货的事却一直拖到现在也没着落。因为对方坚持要额外费用,还要占用工厂仓库来存放集装箱,导致埃某公司损失越来越大。 为此,埃某公司把某进出口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近,朝阳法院在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举办了一次巡回审判。现场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给了一个结果:判决某进出口公司把35709欧元的全部货款退给埃某公司,还要赔偿集装箱的损失。 这次审判中,法官张琦结合案例给在场的企业代表普及了法律知识。作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都要遵循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违约方要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这次案件中某进出口公司没发货违约在先,就得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 因为这次纠纷涉及共建“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法院这次适用公约作出判决,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表现。这既维护了公平的贸易秩序,也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快速解决这个跨境纠纷,优化了外商投资环境。这次判决意味着只要在华的生意能按照条约进行公平交易和诉讼解决,就能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做生意提供更多保障。这是北京法院在维护国际贸易安全方面做出的一次重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