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须支付抚养费?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家庭纠纷中常常引发争议。深圳中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判决给出明确结论:只要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义务。案件涉及邱某与莫某夫妇及其子女邱小怡。2012年邱小怡出生后,莫某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家庭开支主要由邱某承担。2017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后四年间,邱某未再按期支付抚养费,仅在偶尔探望时购买衣物、食品等。其间莫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因邱某不同意而撤诉。2023年3月,莫某以抚养费纠纷起诉,要求邱某补付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并继续按月支付至婚姻关系解除。
家庭关系可能变化,但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能后退。分居不是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争执也不应成为损害子女权益的借口。依法明确抚养责任、及时采取保障措施,并引导当事人以更清晰、更可执行的方式履行义务,才能让保障落到孩子的现实生活中,也为家庭纠纷的理性化解提供更稳妥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