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庭审举证中出现“生成图片”冒充真实证据。
据大悟法院介绍,该院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原告方主张被告拖欠后半年租金并欠缴水电费用。
就水电费部分,原告在庭审阶段未能提交对应缴费凭证或能与争议期间相匹配的有效证明。
其代理人当庭表示将补充提交租期前后水电表照片以证明用量及费用归属。
然而,随后提交的照片出现明显水印标识,法官据此对证据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并进一步核查相关事实细节。
原因——“举证压力+侥幸心理”叠加,诱发以假充真。
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水电费用应由谁承担、如何核算。
现实中,租赁关系中水电费凭证往往分散在缴费平台、收据或物业台账中,若平时未留存、交接不清或共同表计难以区分,容易出现举证困难。
在此情况下,少数当事人或代理人受“尽快补齐材料”“赢得诉讼优势”等心理驱动,选择用不实材料“补证”,试图蒙混过关。
该案中,代理人关于水电表使用状况的说法前后不一致:先称房屋单独使用水电表,后在追问下承认系“一梯两户”共用表计。
证据与陈述相互矛盾,暴露出其并非基于客观记录形成证据,而是试图以“看似真实”的材料拼接事实链条。
影响——损害司法公信、扰乱诉讼秩序,也反噬自身权益。
证据是民事裁判的基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一不可。
以生成图片冒充现场照片,本质上属于伪造、变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直接影响事实认定,干扰法庭查明真相,增加司法资源消耗。
对当事人而言,一旦被识破,伪造证据不仅不被采信,还会削弱其整体主张的可信度,甚至导致本可通过合法举证得到支持的部分请求难以获得认可。
更重要的是,相关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
依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妨害诉讼的,法院可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法院对伪造证据不予采信,并依法对代理人进行训诫,释放出“技术再新,底线不变”的明确信号。
对策——以“惩戒+教育”压实诉讼诚信,完善举证路径与证据规则意识。
办案法官在处理过程中,坚持依法惩戒与释法说理并重:一方面明确指出使用生成图片作为诉讼证据属于伪造证据,涉嫌妨害诉讼秩序;另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主动承认并及时补交真实照片等情节,依法从轻采取训诫方式,促其认识错误、纠正行为。
案件也提示当事人,遇到举证困难应走正当渠道:可通过委托律师调查、向相关单位调取缴费记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或对关键证据进行核验等方式补强证据链。
对租赁双方而言,规范交接同样关键:入住、退租时应对水电表读数拍照留存;对共用表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分摊方式、结算周期与凭证留存要求,从源头减少争议与举证成本。
前景——技术发展倒逼治理升级,诚信诉讼将成为更刚性的“硬约束”。
随着图像生成、编辑工具门槛降低,伪造证据的隐蔽性可能增强,但司法识别与规制手段也在同步强化。
法院通过庭审发问、证据核验、比对生活常识与客观结构等方式,仍可从细节中发现破绽。
可以预期,未来围绕电子数据、图像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将更加精细,相关当事人、代理人也将被要求具备更强的证据意识与程序意识。
以案释法的价值在于提醒社会:诉讼不是“技术比拼”,而是以事实和规则为基础的权利救济程序,任何以假乱真终将付出代价。
技术革新不应成为法律空子的代名词。
孝感法院此案的处理,既彰显了司法对虚假证据的零容忍,也为技术进步与法律规范的平衡提供了现实注脚。
唯有坚守诚信底线,方能让每一次技术应用都行驶在法治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