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中国建设部出台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物业管理行业奠定了基础。到了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的运作。尽管2007年《物权法》开始使用“物业服务”的概念,2021年《民法典》更是强化了服务属性,设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专章,但“物业管理”的说法仍然根深蒂固。这种“路径依赖”使得物业公司往往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淡薄,与业主的关系紧张。孔子曾说:“必也正乎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正是看到了这一问题,3月7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提出建议,希望官方文件能将“物业管理”统一为“物业服务”。她认为,两字之差含义完全不同,物业应该先有服务意识。这一呼吁很快得到了回应,住建部在3月9日晚上给樊芸回了电话,表示已采纳其建议,将推动《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并调整行业分类。 住建部的这次表态是法治层面的重要纠偏。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就已经使用“物业服务”的表达,2021年《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服务属性。尽管如此,“物业管理”的表达还是长期存在于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比如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是2003年制定的,虽然在2007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改,但并未完全接轨《民法典》全面使用“物业服务”的表达。这种传统思维的惯性让很多物业公司在小区里将自己摆在了“管理者”的位置上,导致收费名目繁多、服务质量差等问题。业主大会想要辞退劣质物业公司也变得困难重重。住建部及时对樊芸代表的建议给予肯定,就是要从制度源头和话语体系上为行业正名。 这个转变不仅仅是文字的改变,更是契约关系的重申——让业主真正成为小区的主人,让物业回归服务的本位。这一变化也得到了网友的强烈共鸣:物业公司是来服务业主的,不是来“管理”业主的。“代表有所呼,政府部门有所应”,这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优势的生动实践。樊芸代表的建议能够被迅速采纳和落实,说明我们的社会正在朝着更加平等、法治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