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三次上班闲聊,结果被解雇

2019年3月,黄女士与一家五星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她的岗位是厨房配菜。她经常在灶台边和同事聊天,好几次配错菜导致顾客投诉。这次惹上解雇风波的原因,其实就是一句闲聊,结果给她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这家五星级酒店是某餐饮文化集团的子公司,在黄女士入职时,他们明确了规则:员工三次上班闲聊并造成负面影响,就会被解除合同。监控显示,黄女士已经犯了两次,这次是第三次了。酒店人力资源部门找她谈话,给她警告说,按集团规定她要被解雇。但这家酒店自己也有一套规矩:首次发现批评教育,再犯就调整岗位,只有三次才会解除劳动合同。黄女士不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她认为集团规定不能凌驾于她和酒店之间的合同之上。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这个案件引发了大家对制度规矩的思考。子公司解雇员工,是不是就只能按照母公司的规则来执行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劳动者和子公司。母公司再大,也不能直接干预子公司员工的事情。 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餐饮文化集团的三振条款并没有写入酒店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经过酒店层面的民主协商和公示。因此这个条款对黄女士来说是没有效力的。法院判决酒店只能依据自己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来处理黄女士的事情:批评、调整岗位、再犯才会解除合同。 如果黄女士真的在这次聊天中导致顾客投诉,那么酒店就可以再次启动解除程序;否则只能继续留岗察看或者调整岗位。 这个案件给集团化用工提供了一个启示:集团想要让所有子公司执行统一纪律必须把关键条款写入子公司的制度中并且完成民主程序和公示。新入职员工也要被告知母公司的规则只是参考标准,最终执行标准还是要看本店的规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监控、谈话、公示这些环节都要书面留痕,避免将来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集团还可以设立“警告-观察-处分”的三级预警机制,给子公司更多裁量空间,减少一刀切的情况发生。 总之,铁律不能越过法人墙,在解决这类争议时要回到“自家本”里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