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最近可能都听说过一个事儿,2024年8月,一位徒步爱好者刘某乙在西部某县的一个没开发过的自然区域里出事了。为了通过一条水流湍急的河,他租了匹马想硬着头皮冲过去,结果人跟马一起被水冲走了,后来搜救的时候发现已经溺亡了。他的父母把当地文体旅游局、给他提供驿站服务的公司、卖汽油的陈某还有同行的韦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总共赔85万多块钱。 法院审理下来,发现那地方根本不是正经的景区,没路也没安全措施。那个驿站其实就是给报备的人登记一下或者劝劝没报备的人别去的,并不负责管安全。文体旅游局也不管那儿的事儿。 法官觉得最关键的还是责任咋分。首先,刘某乙是个成年人了,知道那是个没人管、情况复杂的地方还去徒步,得知道会有像地形复杂、天气不好、河水挡道这种自然风险。他非要租马过河,这就是他自己的决定。 其次,这种活动本来就有风险,属于大家自愿参加的那种文体活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管用。就是说他知道有危险还去,别人把他弄伤了不能怪别人,除非对方故意或者犯了大错。同行的韦某当时自己都快没了,也没办法去帮刘某乙。 还有那个卖汽油的陈某和刘某乙就只是买卖关系,没证据证明是他带着去的危险地儿。 再说了,大自然的危险不能无限要求别人来管。要是要求不开发的野地跟成熟的景区一样安全保障到位,这既不现实也不对,会让人误以为哪儿都有人帮着兜底。 所以最后法院认定,这是因为刘某乙在高风险的户外活动里遇到了自然风险才死的,被告那些单位和个人都没过错,不用赔钱。一审二审都把原告的诉求给驳回了。 这个案子把责任的边界划得很清楚了。提醒大家在自发去探险的时候得对自己负责点。 这次判决不光是个法律课,也是个大警钟。告诉大家玩户外的时候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量力而行,别乱来。也希望媒体和行业多给大家讲讲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