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南通的刘某入职一家公司,结果,他因为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开会,累计下来比别人多干了200多个小时,折合加班费2万多块钱。这事儿他觉得不合理,就把公司告到海门法院了。海门法院一审判决说,这10分钟只能算“职业自律”,不算加班。刘某不服,上诉到南通中院,结果南通中院维持原判,法院的观点是,这10分钟没有实质劳动内容,所以不算正式工作。 刘某的诉求看起来挺合理:每天提前10分钟,7年下来算起来有2万元的加班费呢。公司这边则辩称,这10分钟是预备时间,没有实质工作内容。海门法院审理后发现,刘某提前到岗的行为主要是点名和接收工作安排,并没有开展具体生产任务。法官解释说,加班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时间+内容”两个条件,而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没有直接劳动产出。 这个案子让人们意识到,加班的认定并不简单。海门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休息时间且获得额外劳动成果时,才需要支付加班费。比如运维主管小刘在多个休息日累计加班36.5小时处理故障,法院就判公司支付加班费了。 那什么情况下才算加班呢?综合法院判决和法律解释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明确安排的延时工作;第二种是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第三种是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提供实质劳动。 劳动者维权时要注意留存三类证据:第一类是工作安排指令的痕迹;第二类是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第三类是工作成果与过程的证据。 律师建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且实际发生的。 最后问你一句:如果你的公司也要求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开晨会,你会像刘某一样去告吗?还是先攒着等离职时一起算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