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行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删除客户不良征信记录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该案聚焦担保人权益保护与银行征信报送管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事件源于一份2014年签订的保证合同。王某为案外人刘某某在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的1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1年,保证期间2年。合同签订后,王某外出务工,与银行联系中断。直到2022年5月,王某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查询后才发现自己因担保事项被记入不良信息。王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王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保证责任已免除,判令银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银行辩称,王某担保时提供虚假手机号,导致银行无法联系其履行保证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贷款发放后未按期还款,仅于2014年11月4日偿还本金8000元。关键在于,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未能举证证明曾向王某主张保证责任,却将担保未还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依据担保法对应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王某主张责任,其保证责任已不再存在,因此将不良信息报送征信系统缺乏依据。法院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删除王某因案涉担保行为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并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在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金融机构征信报送行为提出了更明确的合规要求。该案也折射出征信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环节:部分金融机构在报送不良信息前法律审核不够细致,未充分核实担保责任是否仍然存在;与担保人的沟通渠道不畅,关键信息难以及时送达;担保人的知情权、异议权保障仍有提升空间。专家表示,金融机构应完善征信管理流程,在报送不良信息前做好事实与程序核验,包括债务违约情况、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责任等;同时通过多渠道与当事人保持有效联系,减少信息遗漏与误报。对担保人而言,该案也提供了提醒:提供担保后应尽量保持联系方式稳定,定期关注个人征信记录;一旦发现异常信息,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必要时依法维权。

信用是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征信记录的每一次生成都应经得起事实与程序的核查。本案提示金融机构在征信报送中应严格把关、依法审慎操作,也提醒公众对担保行为保持谨慎、做好风险管理。只有让权利主张有迹可循、信息报送真实准确、纠错救济渠道顺畅,才能在维护金融秩序的同时更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