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烟花厂爆燃调查报告公布 动火管理漏洞和发包不规范致5人受伤

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了浏阳颐和隆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1·12"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发生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生产一区筑药一线工房内——过火面积约140平方米,造成5名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3.3万元。经过深入调查,主管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因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值得关注。11月11日,企业下达停止生产指令。次日上午,公司对工房西南侧排水天沟进行焊接修补。9时24分许,电焊作业产生的焊渣溅落至工房门口处的药桶和导静电橡胶板上,引发爆燃。该瞬间的火花最终引燃了工房内空饼中的尾药和引线,造成现场人员伤亡。 深层次的问题在于事故的多重成因。直接原因上,企业停产期间进行维修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将生产工房内的半成品转移至中转间,未严格清理清洗工器具。药桶内残留药垢、橡胶板上有药物结块的状况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火作业时,仅用一块油布简单覆盖含有引线和尾药的空筒,蘸尾用药桶未全面覆盖,这些不规范操作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间接原因更加深刻地反映了企业管理的系统性缺陷。首先,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企业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安全副厂长李某未认真履职,导致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形同虚设,对电焊作业人员的资质把关不严。其次,隐患排查机制不完善。岗位操作人员杨彦丽未按规程清理清洗工器具,已蘸药的空饼未及时转运,这些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消除。再次,现场管理存在漏洞。企业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管理调度不及时导致半成品违规堆放。最后,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涉事电焊操作人员张某近未参加专业培训,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识,难以辨识岗位危害因素。 这起事故的影响是多上的。从人员伤害看,3人重伤、2人轻伤,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从经济损失看,直接经济损失达93.3万元,间接损失更难以估量。从行业影响看,事故暴露了烟花爆竹制造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对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针对事故责任,调查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追究。涉事维修作业人员张某近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建议浏阳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颐和隆烟花公司作为企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林某等4人被建议依法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问题线索,已移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从预防角度看,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需要遵循严格的规范。电焊作业"十不准"原则应当成为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不准无证上岗、不准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不准在未清理干净的容器内动火、不准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动火、不准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在无人监护下动火、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焊接设备、不准在风力过大时动火、不准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动火、不准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动火。这些原则的严格执行,是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基础。

这起事故再次敲响安全生产警钟。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只有各方切实履职、严格管理,才能有效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