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驱动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
作为平衡投融资双方利益的常见工具,对赌协议在浙江省创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创投活动的日益频繁,对赌协议在应用和管理层面暴露出的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创投生态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赌协议相关问题的存在,既源于市场主体风险意识不足,也反映出监管体系和司法实践尚不够完善。
一方面,部分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协议设计中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条款约定不够明确合理,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性质界定、权利行使期限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不利于市场主体预期的稳定。
此外,相关的纠纷化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投融资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缺乏专业、高效的解决途径。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浙江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金融支撑体系造成了系统性风险。
为优化创投生态,胡敏翔提出了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深化国有创投体制机制改革,树立"耐心资本"的标杆作用。
有关部门应出台专门针对国有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考核办法,推行差异化、长周期的考核评价制度,引导国有创投机构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投资更多具有长期价值但短期回报率不高的创新项目。
同时,政府应建立基于实质风险的重组优先机制,并明确审计巡视的合规边界,为国有创投机构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其次,推动司法实践的完善和纠纷化解机制的创新同样关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研、纪要或案例指导等形式,对对赌回购等权利的行权期限性质进行审慎界定,避免机械适用短期期限规定,为投融资双方预留必要的商业谈判缓冲期。
这样既能保护合法权益,也能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协商调整空间。
此外,建议有关部门联合推动设立"浙江省创业投资纠纷专业调解中心",对涉及对赌履行的纠纷,鼓励甚至引导投融资双方在诉讼前先行进入专业调解程序。
这一做法既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能通过调解的灵活性更好地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在省级层面发布的指引中,应明确建议在对赌协议中约定明确且合理的行权通知期与协商期,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合同自行安排更富弹性的风险处置流程,强化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
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拓宽资本良性循环路径也是优化创投生态的重要内容。
政府可以制定发布对赌协议风险防范负面清单,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
同时,应大力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流动性渠道和退出选择,缓解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此外,强化创业者的赋能与教育,提升其对融资协议的理解和谈判能力,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不合理协议的产生。
对赌协议的规范化是创投生态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胡敏翔的建议为浙江乃至全国创投领域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可行路径。
在科技创新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核心驱动力的背景下,优化创投生态不仅关乎资本效率,更关乎区域经济的长期竞争力。
未来,如何平衡风险与创新,将成为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共同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