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输入文字指令生成图像已成常见场景;但用于生成内容的提示词能否受著作权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明确回应。案件起因于一家上海文化公司发现,其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系列图片,被他人用相同提示词生成风格高度相似的作品,并收录进艺术图鉴公开发布。该公司认为,其精心设计的提示词包含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多组内容,表明了创作者的智力投入和审美选择,应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提示词生成图像并发布,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朱某、盛某则辩称,提示词只是词汇的简单拼接,不具备作品的基本特征,撰写提示词也不属于创作行为,因此不存在侵权。法院审理后从多个维度分析提示词的法律属性。从内容看,涉案提示词主要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的罗列与描述,体现的是抽象构思与指令集合,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而非受保护的“表达”。从形式看,提示词是各类元素的简单堆砌,缺乏结构性和系统性的组织。更关键的是独创性判断。法院指出,涉案提示词所选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属于该领域常规表达方式,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要求作品独立完成且体现个性化的智力投入。涉案提示词虽有一定创作意图,但表达层面缺乏足够个性化特征,不符合作品认定标准。法院深入说明,如果将此类简单关键词组合认定为作品,可能对语言自由使用造成不当限制,阻碍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生态发展,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发展的宗旨不符。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定原告对涉案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无权主张侵权,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在法律界和科技界引发关注。有专家认为,该案明确了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既保护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又避免对公共领域资源的不当垄断。也有观点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进步,提示词的复杂度与创作性可能提升,未来可能出现具备独创性表达的提示词,需要司法实践持续跟进并完善有关规则。
提示词纠纷折射出新技术与传统版权制度的磨合。判决以独创性表达为核心标准——既守住法律底线——也为行业创新留出空间。面向未来,需要制度与实践相互迭代,在鼓励创作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形成更精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