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吉林的合伙纠纷把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案子里涉及到一个682万元的拆迁保证金和174万元的借款。这案子牵扯到刘志某和刘福某,还有吉林省高院。两人合伙开发两个楼,但是最后项目黄了,分钱扯皮。法院判决给出了一些司法裁判口径。 合伙解散不是“算完账再分钱”,就算公司注销了账面资产也分完了,合伙人可能还得担责。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告诉我们,合伙财产可以边清边分。不用等到所有债权债务都搞清楚,法院可以先处理确定的部分,剩下的尾巴再慢慢清算。 这次的案件速览是从682万拆迁保证金到174万借款。刘志某和刘福某签了协议联手开发两栋楼,刘志某出资682万元拆迁保证金、土地摘牌费及开工费用,刘福某则抵押在建工程借款,部分借款直接以楼房抵债。刘福某说自己没实际出资。法院认为刘福某掌控账簿但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682万元无法区分只用在一栋楼上,借款被判刘志某连带清偿,说明资金混同了。 法院在举证责任上也有了新的说法。原来把证明另一栋楼不是合伙的责任全推给了刘志某,现在纠正过来了。掌握账簿却不提供时,应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财产分割还要考虑连带债务问题。刘志某已被判决追责的债务不能分配财产的话不公平。而且项目公司证照都登记在吉林某房产开发公司名下,利益高度混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吉林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暂停执行程序。 这个案子给工程合伙人三点警示:口头约定不如白纸黑字有用,退伙不是“一走了之”,退伙协议要写清楚交接时间、债权债务分割比例还要办理变更手续。公司也不是避风港,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总结一下:合伙投资就像一起种树,不能先砍树再算账。要先把资产和负债的边界搞清楚再谈分割;如果已经散伙还有纠纷,及时启动再审或清算程序把损失降到最低。毕竟打官司也挺考验真功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