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商业征信服务已成为社会公众了解企业信用、评估商业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市场主体的频繁进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当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其在征信平台上留下的"数字足迹"应否一并删除?
这份数据产品的权益又应归属于谁?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晰。
林先生曾作为法定代表人分别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广告用品厂。
2024年,他为这两家市场主体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然而,注销完成后,林先生发现这两家企业的相关信息仍在某知名企业征信查询App上展示,包括工商信息、司法案件、风险关系等内容。
林先生认为已注销企业的信息继续展示毫无意义,随即向该科技公司发送工商注销通知单,要求彻底删除相关信息。
当科技公司未予响应后,林先生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争议的焦点在于,展示已注销市场主体数据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其作为经官方备案的征信机构,展示注销市场主体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公司强调,平台上的信息全部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官方渠道,内容真实准确。
更为重要的是,公司为数据的收集、加工和分析投入了大量技术服务和资源,应当享有对数据产品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这一主张触及了数据时代的核心问题:谁是数据的真正所有者,数据处理者的权益边界在哪里。
法院的裁定思路具有系统性和说服力。
虎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宏担任审判长,从多个维度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从主体资质看,被告科技公司作为经备案的征信机构,其数据展示行为并未超越经营范围,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其次,从数据来源看,App中展示的数据均源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已公开数据,不存在误载或失实情况。
再次,从信息内容看,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持股情况、涉诉情况等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存续期间的事实状态,并不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或不宜公开的内容。
因此,科技公司的数据展示行为在来源和形式上均合法有效。
对于林先生提出的"科技公司存在交易利益"的抗辩,法院也给出了明确回应。
法院认为,对于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
这一原则旨在保障数据处理者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
在本案中,该企业征信查询App针对不同用户提供差异化数据服务,其提供的风险扫描、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等功能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明显差异。
这充分说明科技公司在数据收集、存储、加工等环节投入了实质性资源,应当享有相应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这一裁定的意义超越了个案本身。
它明确了数据权益的法律地位,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信息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
商业征信机构通过汇编、分析、处理公开数据,为社会提供增值服务,这种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法院的判决也划定了明确的边界:数据展示必须基于合法来源,不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这样的平衡既保护了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数据滥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案例反映了当前数据治理的现实困境。
随着市场主体的频繁变化,大量已注销企业的信息仍在各类平台上留存,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遗产"。
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信息,既要保护数据处理者的投资,又要尊重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的问题。
本案的处理方式——允许展示但要求数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不涉及敏感信息——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场主体“退场”不意味着社会记忆必须“清零”。
司法裁判所强调的,是以合法来源、真实准确、适度展示为前提的平衡:既维护公众对信用信息的合理知情权与交易安全,也保护数据加工投入形成的正当权益。
面向未来,唯有在规则框架内实现透明、审慎、可纠错的数据治理,才能让数据更好服务诚信建设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