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企业拖薪的事儿,简直就是在玩火。对咱们打工者来说,“按时拿到应得的钱”那可是个不能动摇的底线。要是老板故意拖延或者干脆忘了,法律绝不会坐视不管,到时候麻烦事可就接踵而至了。咱们先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那一条看清楚:用人单位要是没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把工资发了,那风险可是早就埋下了。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直接带来的后果有两个。第一个就是员工可以“说走就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没及时给足钱,员工不用打招呼就能辞职走人,还能要求给一笔经济补偿。 第二个后果是企业不但要受行政处罚,还得赔钱。《劳动法》第九十一条里写得明明白白,拖欠工资排在第一位。这违法的成本可不低:首先得把欠的钱给补上;然后要按不低于25%的比例付经济补偿;要是给人家造成了实际损失,还得另外赔钱——这几项加一块儿,数额可不小。 给企业们提个醒吧,自查一下自己有没有踩到下面这四条高压线。 第一点是支付时间必须写到合同里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很死:工资最少一个月发一次;要是遇到节假日得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发;只要定了日子就不能随便改,不然就构成拖欠。 第二点是禁止随便克扣。克扣和拖欠一样都是违法的。除非是因为员工主观原因没完成任务(扣完之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或者是职工违纪造成了损失(一个月扣的钱不超过20%),还有就是事假按缺勤算钱、病假扣绩效或奖金但按病假工资发这些情况外。其他任何扣钱都得有法律依据,不然就算是克扣。 第三点是必须给钱不能给东西。工资只能发法定货币,不能拿购物卡、有价证券什么的代替。一张购物卡抵工资也算是触碰红线了。 最后一点是日期约定上别太死心眼。为了给财务留点结算和转账的时间,合同里可以写个宽松条款:“如果是因为银行或者结算延迟导致钱晚到账,不算拖欠”。有了这个缓冲带,违法的概率就能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