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张某在外地打工时结识了王某,两人登记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张某的户口却一直没有迁入王某所在村集体。到了2018年7月,两人离婚,张某没有分到房子,继续在外边过日子。2019年3月,她在外地生下一个儿子,并把孩子的户口落在和父母共用的户口簿上。2021年,村民小组的荒山被征收建设风力发电站。村民会议做出决定,只要是已经出嫁的女人,不管户口在不在村里都不能分钱。张某向村民小组索要土地补偿费遭到拒绝,她就把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大家就张某是否还具备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展开激烈争论。一方认为她已经嫁出去了,又长期不在村里生活,已经没有资格再分钱了。另一方则认为不能只看户口在哪儿,还要看生产生活状况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张某的户口没迁走,还和父母一起承包土地生活,孩子也落户在这里,应该认定她还是村里的集体成员。我觉得第二个观点更有道理。法律规定要考虑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和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尤其是不能轻易剥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农村人口结婚后流动比较常见,传统习惯是把户口迁过来才算融入新的集体。但法律也没规定必须落户才算。只要在那边形成比较固定的生活关系就可以了。离婚后的情况有好几种:一种是继续在原来的地方生活有承包地;一种是离婚后再结婚;一种是既不回去也不结婚。根据这个标准来看张某的情况属于第三种:她离婚后没在原来的地方分房分地也没再婚,和父母一起承包土地生活孩子户口也在这里。所以她还属于原来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有权利分得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不能光看是不是嫁出去了这种事情就得简单处理不能只盯着户口看。把生产生活状况、基本生活保障还有农村习俗这些因素放在一起考虑才能让像张某这种弱势群体在法律和情理之间找到公平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