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庭后调解化解涉企合同纠纷 司法手段助力企业纾困稳预期

近日,陕西西咸新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调解室内,一场调解让一桩长期僵持的企业纠纷顺利化解。这起案件涉及两家本地企业,因200余万元质保金、逾期损失等问题引发买卖合同争议。在法官刘思檬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纠纷画上句号。问题的棘手之处在于争议点多、对抗强。原告陕西某技术公司与被告陕西某运营公司就业务合作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双方在质保金支付、发票开具以及逾期供货损失赔偿等环节产生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拖欠200余万元质保金,影响资金周转,要求支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则提起反诉,称原告存在逾期供货,导致项目推进受阻;同时未开具足额发票,影响财务处理,要求赔偿200余万元损失并补开发票。双方诉求金额接近,形成对峙,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在此情况下,法官的判断与引导尤为关键。庭审结束后,刘思檬法官没有急于作出裁判,而是更梳理争议焦点。她注意到,双方均为本地企业,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权责边界明确,且仍可能存在继续合作的空间,为调解创造了条件。基于“案结事了”的目标,法官决定组织调解,争取在依法依理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仍较激动,言辞交锋明显。法官先让双方充分表达诉求,待情绪缓和后,再从法律规定与商业现实两上进行释明:双方诉求金额相当,继续僵持不仅增加时间和成本,也可能使合作机会彻底中断;从合同义务看,质保金支付与发票开具应依法履行,逾期损失主张则需要相应证据支撑。对企业而言,及时化解争议更有利于恢复正常经营与合作关系。 随后,法官围绕核心分歧进行针对性沟通。她向原告指出其确有延期交货情况,且尚有80余万元发票未开具,建议在损失主张上作适当让步;同时也向被告说明,其未按期支付款项同样存在责任,且履约过程中还涉及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考虑以分期方式支付质保金。经过多轮沟通,双方逐步回到理性协商轨道。 经过耐心磋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余万元质保金,原告向被告开具足额发票。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该案的价值不仅在于结案,更在于以调解实现“解纷”与“修复”的双重效果。调解既推动质保金支付、发票补开落地,也为双方保留了继续合作的可能,减少了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西咸新区法院涉及的负责人表示,此次调解是法院在涉企纠纷处理中推进多元解纷、服务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下一步,法院将继续依法办案,注重运用调解等方式高效化解矛盾,为企业发展提供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保障,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这起案件表明——现代司法既要依法裁判——也要着眼纠纷化解的综合效果。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在规则刚性与解纷柔性之间找到平衡,用更高效、更可执行的方式化解矛盾,让司法既有力度,也更贴近现实需求,持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