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引人注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位老人在去世前把遗产分给了同居14年的女友,而女儿对此表示反对,最终闹上了法庭。本案的焦点是遗嘱的效力问题,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以及遗产如何分配。 2010年左右,罗某某和苏某某开始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共同生活,一直持续到2024年11月罗某某去世。生前,罗某某立下遗嘱:把现金的70%给苏某某,30%给女儿罗某。同时他还规定,死后的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苏某某所有。这个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遗嘱被女儿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她认为遗嘱的内容不合理。 原告罗某要求重新分配遗产,包括银行账户里的12万元存款和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这个待遇包括了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元和个人账户2582.66元。被告苏某某则认为应该按照遗嘱执行。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份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出来的,但涉及到继承人名字和继承财产关键词的地方都是手写的。罗某某在遗嘱上按了骑缝指纹进行确认,并且有两名与该事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这些因素都说明这份遗嘱是罗某某真实意愿的表示。 法院指出丧葬补助金属于单位对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帮助,一次性抚恤金是给予直系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因此这些款项都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关于后续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这部分内容无效。 被告苏某某并非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这份遗嘱实际上是对她的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法院认定罗某某对于个人财产12万元的分配比例有效:苏某某分得70%,即84000元;原告罗某分得30%,即36000元。在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苏某某可分得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 对于丧葬事宜由苏某某操办并且开销基本持平这一点大家都认可。考虑到经济支出和劳动付出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苏某某可获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由于被告苏某某既不是近亲属也不是被抚养人所以不享受抚恤金这笔费用应全部归原告罗某所有。 最终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银行账户内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元归原告罗某所有,9969.86元归被告苏某某所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涉及复杂家庭关系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来处理遗产问题。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存在争议但最终还是有一个明确结果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小编:路小畅审核:舒克监制:晓文关注民生服务关注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