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似简单的"接龙购物"模式,却隐藏着精心设计的传销陷阱;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的一起案件,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不法分子正在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虚拟商品,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施传销活动。 案件起源于2023年10月。被告人段某通过聊天软件"聊某圈"App,向他人介绍一种名为"精品盲盒"的商品。这款产品号称可以次日加价4%转售,循环获利,吸引了众多参与者。然而,经查证,这些所谓的"精品盲盒"根本不存在实物,完全是虚构的商品。 传销组织的运作机制更加值得关注。该App以群聊作为"店铺"载体,建立了"会员-店长-出局店长"的三层级组织架构。参与者需要注册专属链接用于收付款,通过群内接龙购买虚假商品来获得参与资格。这种设计巧妙地将传统传销的"入门费"特征隐藏在商品购买的名义之下,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2023年11月,刘某在段某的指导下成立了名为"钰某店"的传销群,段某担任出局店长,刘某担任店长。他们建立了一套精细的利益分配机制:刘某收取会员缴纳的2.5%上架费后,扣除推荐人0.5%的推荐费及自身0.5%的店长服务费,剩余1.5%的费用转至出局店长段某账户。这种层级计酬模式,使得上级的收益直接依赖于下线的业绩,形成了典型的传销利益链条。 短短数月间,这个传销团队迅速扩张。到2024年5月,"钰某店"团队已发展至98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调查统计,会员直推佣金为7380.52元,推荐费尚未提现总余额达376442.87元,会员总入门费为807876元,会员购买商品总交易金额为2039214元,会员出售商品总交易金额为2109956元。这组数据充分反映了传销活动的规模和危害程度。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无法继续拉入更多参与者,"钰某店"的资金链条最终断裂,无法维持运作。2025年4月,段某、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指出,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商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特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在量刑上,法院区分了两被告人的不同情节。段某虽主动到案,但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自身在传销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地位及作用,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刘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传销活动通常具备三大主要特征,需要社会各界提高警惕。第一是"入门费"特征,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本案中,参与者需完成实名注册会员,且必须通过购买虚假商品的方式获得参与资格。第二是"拉人头"特征,即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核心依据。本案中,参与者通过发展新会员可获取推广奖励及层级提成。第三是"层级计酬"特征,即奖励机制建立在明确的人员层级架构之上,上级报酬依赖下线的业绩给付。本案中形成了清晰的三层级关系,并以下级团队的发展人数、充值金额等作为依据进行层级计酬。 法官特别提醒,不法分子正在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便利性和虚拟商品的隐蔽性,将传统传销活动进行"升级改造"。那些声称"动动手指轻松盈利""次日加价转售""高额回报"的商业模式,往往就是精心设计的陷阱。参与者应当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回报的承诺所蒙蔽,要理性分析商业模式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这起案件再次提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诈骗与传销手法也在不断变形;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投资观念,牢记“高回报往往伴随高风险”。同时,监管与治理需形成合力,通过技术监测、法律规制与公众教育协同发力,更有效守护群众“钱袋子”,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