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为深入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推动创新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1月21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续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该举措反映了国家对创新企业融资渠道的持续支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创新企业CDR是指创新企业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是国际通行的融资工具。自试点启动以来,这一制度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吸引更多创新型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为了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这一创新融资方式,相应机构在试点初期就推出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延续政策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上。首先,在转让环节,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直接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鼓励更多投资者参与创新企业CDR投资。其次,在持有环节,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这种差别化安排既能鼓励长期投资,也能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第三,为避免重复征税,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国际税收协调,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为创新企业和相关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完整的税收政策框架。这些政策的统筹设计,既照顾到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也兼顾了企业和市场机构的发展需要,形成了较为完善政策体系。 从更深层的意义看,这一政策延续反映了国家对创新企业融资的长期承诺。创新企业往往特点是高成长性但初期盈利能力有限,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参与成本,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创新领域,形成良性循环。同时,这也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 业内人士指出,政策的延续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稳定的税收政策预期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也为创新企业的融资规划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基础。随着政策框架的完善,创新企业CDR市场有望实现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税收政策是调节市场预期、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延续CDR税收支持释放了稳定市场、激发活力的积极信号。未来需要在规则透明、执行高效与风险可控之间取得平衡,让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服务创新、支持实体经济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