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度改革扩大覆盖范围 缴费方式更加灵活

当前,我国正加快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年金作为重要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作用日益突出。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已有17.5万户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达3332.05万人,积累基金规模达4.09万亿元,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吸引力持续提升。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职工个人而言,参加企业年金有多上益处。首先,有助于平衡当期与退休后的收入,提高退休保障水平。其次,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升实际收益。第三,职工流动就业时,企业年金权益可随同转移,减少因工作变动带来的权益损失,可携带性继续增强了制度吸引力。 对用人单位来说,建立企业年金同样意义明确。在人才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企业年金已成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企业能够向职工传递长期保障与关怀的预期,增强雇主吸引力与竞争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此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意见,对制度作出完善并提出新的安排。首先,覆盖范围明显扩大。除各类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适用面进一步拓宽。 其次,缴费安排更具弹性。按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在执行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结合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或额度:条件较好的可适当提高缴费,缴费能力有限的可从较低水平起步,待条件改善后再逐步提高,从而降低制度进入门槛。 第三,集合计划为中小企业参保提供了新路径。用人单位既可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选择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由受托机构统一制定并管理,多家企业共同参与,可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与事务性负担,提升中小企业参保的便利性。 在权益保障上,新政策也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等情形时,可领取企业年金。领取方式较为灵活,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次领取或按年度领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更好保障职工及家庭权益。 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权益转移也有相应安排。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若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对应的安排强化了权益的连续性与安全性,减少流动就业带来的影响。

补充养老保障的重点,不是追求“一次到位”,而是让更多单位“建得起、管得好”,让更多职工“看得懂、信得过、带得走”。此次政策突出扩围、灵活与降本,既回应中小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也为流动就业背景下的权益稳定提供制度支撑。随着政策落地和服务配套完善,企业年金有望成为连接当前发展与未来保障的重要纽带,为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体系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