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来聊聊最高院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事儿,这次作者是周军律师。在民事诉讼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可是《民事诉讼法》白纸黑字写着的再审事由,当事人想翻案,这个抓手抓得对不对很关键。但很多当事人总觉得,“只要是一审时没提交的证据就是新证据”,结果瞎报一通,最后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那么,到底啥样的证据才算数呢?说到底,“新”才是核心,司法实践里只认四种情形:第一是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比如你当时不知道对方藏着关键合同,后来才找着;第二是庭审结束后新取得的证据,比如你想让法院去调查但没批下来,后来自己搞到手了;第三是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比如双方后来签了个补充协议;第四是原审时已经交上去但没质证的证据。记住啊,那些你当时明明有却故意藏着掖着的,或者因为太大意忘了交的,绝对不能算新证据。 还有几个常见的“合格新证据”容易被法院认可:第一种是能直接把原审关键事实认定给推翻的直接证据,比如对方录音承认那笔钱不是还你这个账的;第二种是之前被法院没采纳的核心结算凭证;第三种是对方之前隐瞒的重要合同或协议;第四种是能把之前鉴定意见给推翻的新证据。周军律师特别强调,这个新证据可是再审的核心啊,提交不对路的话肯定会被驳回申请的。遇到这种事儿千万别瞎琢磨,赶紧找专业律师聊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