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商事庭法官王冬娟给大家讲讲融资性贸易的事儿。她承办的案子都挺厉害,拿过上海法院的办案标兵和个人嘉奖,还有入选杨浦法院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甚至写的论文也常登在省市级刊物上。 上海二中院和杨浦法院都在琢磨融资性贸易,重点是看实质是不是借钱。要是真的是借款,那就按民间借贷处理。这时候合同的效力和责任就成了最核心的问题。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融资性贸易一般都把外表伪装成买卖合同。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那些明知道是假买卖而签的合同,就得判无效;可那个藏在后面的借款合同是不是行得通,还得看具体情况。这个借款合同是不是行得通,得看双方有没有资格、钱是不是来路正、借钱的目的好不好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标准有:要是借款双方都是市场主体,出的钱也是他们自己的合法资金,借钱是为了生产经营用的临时周转,也不是那种天天往外借钱赚利息的人,那这个借款合同一般就有效。反过来,如果钱来路不明、放贷的人干的是非法的营生、借钱是为了干坏事,法院就会按无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别人的、用非自有资金去牟利的、职业放贷的、明知别人借钱去犯法还借给的,还有那种损害国有资产或者串通起来坑第三人的,这些都属于无效情形。 关于责任划分的问题,主要是在借款合同合法的情况下怎么给大家定责任。融资性贸易里一般有好几个角色:出借钱的人、借钱的人还有中间帮忙搭桥的人。 在这种纠纷里,给钱的人和借钱的人是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借钱的人拿到钱后得还本金和利息。至于本金和利息是多少,得看实际用了多少、双方谁错得多、还有当时达成的一致意见这些因素综合定。 给钱的人有权要钱,但如果他明知是假买卖还提供资金或者参与其中甚至撺掇人家签合同,那他自己也有过错。这时候得根据他的过错大小来减一减利息什么的。 至于中间那个帮忙搭桥的人责任怎么算呢?如果是单纯给了个通道服务、地位不高、作用也不大、赚的钱也不多,因为他既不是出钱的也不是用钱的,一般就不承担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义务。 光是在中间协助收付资金的行为还不足以说明他愿意替别人还债或者做担保。要想构成债务加入或者保证担保得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行。 如果中间那个人明明知道这是个假买卖却还帮忙办手续、协助收钱收钱,那他主观上就是在帮人家规避风控和监管的风险。这时候法院就得看他错到啥程度、分了多少红、还有和损失有没有因果关系来定责任。 这篇文章是郎振宇编辑的视频是贝子君、夏佳超、冯茗铭拍摄的排版是周彦雨弄的哦声明一下:取材网络需谨慎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