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医保基金运行方式更加多元:既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安排,也有围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形成的资金预付与直接结算,同时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存在跨年度预收等现实情形。
新业务、新流程快速涌现,对会计核算口径的统一、对资金流转的准确记录提出更高要求。
部分经办环节若仍沿用相对笼统的科目归集方式,容易导致资金性质界定不够清晰、统计口径不统一、跨年度收入确认不匹配等问题,进而影响基金运行监测和监管决策的精准性。
从原因看,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以来,制度框架已较为成熟,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集采常态化推进以及基金结算链条延伸,使得“预付—结算—冲抵”“机构—企业—医疗机构”多主体资金往来更为频繁,传统核算分组难以完全反映资金用途与责任边界。
另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逐步落地,相关基金经办主体和资金性质具有一定差异,需要在既有制度基础上给出可操作、可比对的会计处理依据,避免各地自行理解造成口径分散。
此次补充规定直面上述痛点,突出“细化科目、明确处理、便于监管”三项导向。
其一,在制度适用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助于形成覆盖更广的制度闭环,减少不同基金之间核算口径割裂。
其二,在“暂付款”科目下,针对医保基金预付和结算新场景增设明细,包括“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等,并配套给出拨付、收回、冲抵结算等关键环节的核算规则。
通过将不同性质的暂付款分账核算,能够更直观呈现预付规模、回收进度与最终费用归集,强化资金流向的可追溯性,减少因混同核算带来的管理盲区。
其三,在“暂收款”科目方面,针对城乡居民医保跨年度预收保费的情况,在经备案同意的前提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明确“本年收取、以后年度受益”的资金先作为暂收款核算,并在对应受益年度首月转确认为当期收入。
这一安排有助于实现收入确认与保障期间相匹配,提升预算执行、基金收支分析的准确性与可比性。
其四,在“大病保险支出”科目下增设“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分别反映不同承办模式下资金安排,有利于更清晰地展示资金划转路径、承办责任与支出结构,为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提供数据基础。
从影响看,补充规定的落地预计将在三个层面释放效应:第一,提升经办核算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明细科目与处理规则明确后,各地在预付、直付、冲抵、跨年确认等关键环节有章可循,有利于减少口径差异。
第二,增强基金管理透明度与风险防控能力。
将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等分项反映,有助于监管部门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资金占用情况与结算进度,及早识别长期挂账、回收不及时等风险点。
第三,服务医改举措的制度化运行。
集中带量采购、直接结算等安排本质上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资金支付的重要机制,配套会计规则完善后,相关改革举措在财务记录、统计分析、审计监督等方面将更顺畅衔接。
在对策层面,业内人士认为,制度出台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执行落地与配套完善。
一是经办机构需结合补充规定及时调整会计科目、优化核算流程和信息系统,确保“业务发生—资金流转—会计记录”一致对应。
二是强化对预付金管理的闭环机制,明确拨付条件、使用范围、结算周期与回收要求,避免预付资金长期沉淀。
三是加强跨部门数据联动与稽核检查,将会计核算结果与基金监管、支付管理、集采结算等数据进行对账核验,提升异常识别能力。
四是针对城乡居民医保预收资金的确认规则,地方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规范备案流程,确保口径清晰、执行一致。
展望未来,随着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全,基金运行将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会计制度也将更强调对业务实质的准确反映和对监管需求的前置支撑。
此次补充规定将有助于推动医保基金管理从“账目清楚”向“结构清晰、责任可溯、风险可控”迈进,为进一步提升基金治理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和可持续运行夯实基础。
此次修订既是技术性调整,更是治理理念升级——通过会计科目的“小切口”,推动社保基金管理的“大变革”。
在人口老龄化与医疗需求增长的双重压力下,每一分医保基金都需精打细算,而制度创新正是守护民生钱袋子的关键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