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彰显诚信原则 未签合同也需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题——合同未达成,前期投入损失由谁承担?

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未签或未生效前的沟通、报价、现场踏勘、设备调配等行为较为常见。

一旦谈判破裂或项目实际落空,前期投入的设备运输、现场驻守、人员工资以及因等待产生的窝工费用往往难以消化。

与“合同已成立后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不同,合同尚未订立或未能订立时,受损一方如何维权、责任如何认定,是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难点。

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集中回应了“未签合同先安排进场”的风险与边界。

原因——为何会产生缔约阶段的可归责损失?

法院查明,项目磋商中,一方主动联系施工方,以地下项目施工为由要求对方准备设备及人员进场。

施工方按要求组织5套设备及相关人员进入现场。

其后施工方发现另有施工队已进场施工,经询问得知该项目工程已由其他公司承包,而要求其进场的一方并未取得项目发包或分包权利。

更为关键的是,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要求进场的一方多次催促设备人员到位,并表示后续可“用其公司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对方发现现场已有其他单位施工并提出疑问时,仍作出“这个活一定是你们的”“别担心”等承诺。

此类表述在磋商中足以强化对方对合同即将达成、项目可实际开工的合理信赖,从而促使其作出投入决策。

从法律关系看,建设工程交易链条长、主体多、资质要求严,任何一环信息不对称都可能诱发风险。

如果一方对“是否拥有发包或分包权利”“是否具备签约及组织施工的资格条件”“项目是否已被他人承接”等关键信息隐瞒不报,或以不确定事项作确定性承诺,便可能构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正是在此情形下,对受损方信赖利益进行补救的制度安排。

影响——对工程交易秩序与市场主体意味着什么?

其一,判决强调:诚实信用贯穿交易全程,缔约阶段同样不得“先把人设备叫来再说”。

这有助于遏制以“口头承诺+先行进场”转嫁风险、压价议价或占用对方资源的做法,推动形成更加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其二,明确损失范围的现实指向。

案件中主张的运输、进场、存储、设备窝工、人员工资等,均属为准备缔约而发生、且具有可证明性的成本。

司法裁判对“可赔的信赖损失”作出确认,有利于引导企业在磋商阶段保留证据、进行成本核算,也提醒交易相对人:不当行为并非因“合同没签”就可免责。

其三,对行业治理具有提示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挂靠、借用资质、以他人名义签约等违规风险。

相关承诺若与法律规定、资质管理要求相冲突,既可能引发民事责任,也可能带来行政监管风险。

裁判释放出的信号是:以不规范方式推进项目,并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便利通道”。

对策——如何在“谈合作”阶段把风险降下来?

一是把“关键事实告知”前置。

项目是否已发包、是否具备分包权限、是否具备组织施工的资格条件、预计开工节点与现场条件等,应在沟通初期明确披露。

对外表述宜保持边界,避免将不确定事项包装为确定承诺。

二是把“先合同安排”写进文本。

对确需提前进场勘察、临时驻守、设备试运转等情形,可签署进场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明确费用承担、撤场条件、信息真实性承诺、违约与争议解决条款,做到权利义务可追溯。

三是把“证据链”留完整。

聊天记录、通知单、进场清单、运输单据、租赁合同、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窝工台班记录等,均是证明信赖利益损失的重要材料。

企业内部也应建立审批流程,避免仅凭口头指令投入重大资源。

四是把“合规审查”制度化。

尤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应核验对方主体资格、授权链条与项目来源文件,审查是否存在借名签约、超资质承揽等高风险情形,必要时通过第三方查询或书面函证降低信息不对称。

前景——缔约诚信将更被强调,交易成本有望下降 随着民法典框架下诚信原则的持续落地,司法对缔约阶段不当行为的规制将更趋明确:任何以隐瞒重要事实、虚构项目确定性来诱导对方投入的做法,都可能触发缔约过失责任。

对市场而言,这一趋势将倒逼企业提升信息披露和合同前管理水平,促使工程交易从“凭关系、靠口头”向“重证据、重文本、重合规”转变。

长远看,缔约诚信的强化有助于减少无效沟通和资源空转,降低行业整体交易成本。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

西固法院这起判决犹如一记警钟,提醒所有市场主体:从缔约伊始就应恪守诚信,任何投机取巧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当下,唯有夯实诚信基石,方能保障市场交易安全高效运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