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工程已验收但尾款未付"的履约问题。原告张某因缺乏施工资质,以某建筑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承接办公楼附属设施改造项目。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确认了工程款总额——但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并以"资质借用存在风险""部分施工细节需核实"为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司法调解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纠纷,更在于修复信任关系;伊通法院这起案件的处理表明,将法律规则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能取得最佳解纷效果。面对建设工程领域日益复杂的资质和付款问题,司法机关既要坚持法律底线,也要体谅当事人实际困难。这种平衡表明了现代司法文明,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