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厉谴责恶意专利诉讼 维护创新生态需要制度发力

问题:专利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励创新、保护成果,但在个别案件中却出现以专利权为名实施“诉讼投机”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电子狗”专利侵权纠纷终审判决中,直接点名批评原告方相关行为,并在实体认定与程序评价上作出清晰裁断,引发社会对“碰瓷式专利诉讼”的关注。

判决显示,原告公司在受让涉案发明专利后短期内即提起诉讼,且在索赔主张上出现大幅摇摆,诉求设计与诉讼策略被法院认定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原因:从案件呈现的时间线与权利行使方式看,一些市场主体并非基于真实技术竞争与合法权利救济需求,而是将专利作为可交易的“工具性资产”,通过选择时点、设计索赔、制造不确定性等方式,试图获取谈判筹码或不当收益。

一方面,专利权具有排他性与专业性,被诉企业面临举证、鉴定、应诉等成本压力,容易被“高额索赔”“惩罚性赔偿”等表述放大风险预期;另一方面,在创新主体融资、产品发布、市场扩张等关键节点,一旦遭遇诉讼,品牌声誉、供应链合作与市场信心都可能受到冲击。

正是在这种不对称的成本结构下,少数主体利用诉讼程序进行博弈,形成“以诉促利”的诱因。

影响:其一,扰乱创新预期。

创新企业在研发、量产、市场推广过程中若频遭低质量诉讼干扰,将被迫把资源投入到应诉与合规防御中,研发节奏和产业化效率受到影响。

其二,损害司法公信与市场秩序。

诉讼本应以事实与法律为支撑,若被异化为牟利手段,不仅侵害被诉方合法权益,也会挤占司法资源,影响正常纠纷解决。

其三,带来“寒蝉效应”。

当投机性诉讼成本较低、收益预期较高时,行业内可能出现跟风模仿,导致创新主体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投入更趋谨慎,进而影响产业升级与新质生产力培育。

对策:本案裁判传递出清晰的治理路径与制度导向。

首先,要坚持实体审查与技术比对的严格标准,回到“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核心问题。

判决对涉案产品是否包含关键技术特征进行细致辨析,否定将“外观更换”“颜色变化”等概念性表述等同于专利技术特征的主张,体现以证据和技术事实定分止争。

其次,要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刚性约束。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明显违背诚信、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评价,并依法运用诉讼费用负担、行为保全审查、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衔接等机制,提高制度威慑力。

再次,要完善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体系。

可在实践层面进一步细化判断要素,例如权利取得与起诉间隔异常、索赔额与事实基础明显不匹配、诉请频繁变更、权利人经营活动与专利技术领域显著脱节等,形成可操作、可预期的规则框架。

与此同时,通过公开典型案例、加强行业普法与合规指引,推动社会形成对“以诉牟利”的共同抵制。

前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创新主体对法治保障的需求不断提升,对滥用权利行为的治理也将更加精细化、体系化。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持续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相关典型案例,本案在终审裁判中对不当诉讼行为作出明确否定,体现出依法保护创新与维护程序正义并重的司法导向。

可以预期,未来司法机关将继续通过严格证据规则、强化诚信原则适用、完善惩戒措施等方式,推动专利制度回归“保护真创新、鼓励真研发”的轨道。

同时,企业也需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做好专利布局、证据留存与风险研判,以更稳健的法治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宇树科技案的胜诉,不仅是一场企业的胜利,更是法治精神的彰显。

它提醒我们:专利保护的红线不容逾越,司法的天平永不倾斜。

唯有坚守诚信底线,才能让创新之火生生不息,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