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互联网科技公司退休后给员工递辞职信,结果自己吃亏了

刚进2019年那会儿,老吴入职了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在那儿干了整整两年多。到了2021年,他把全年的活儿都干完了。眼看这2022年1月来了,老吴因为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在当月中旬给公司递了辞职信,等到24号那天正式办完离职手续走人了。谁成想公司那边压根没把他算进去参与2021年的考核,连个考核通知都没发给他,直接就说不给发年终奖。老吴觉得自己吃亏了,先找仲裁机构吵了一架没结果,最后还是把官司打到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官在审理的时候主要盯着三个点看:年终奖到底是啥性质、老板不让考核合不合理,还有公司定的那些规矩管不管用。先说年终奖的性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怎么算的规定,工资里本身就包含奖金这一项。法院觉得这公司发的那个年终奖跟老吴一年干的活儿直接挂钩,它就是工资的一部分,不是老板随便赏的恩赏福利。所以这奖金是老吴依法该拿的钱。 接着看老板的做法合不合理。虽然老板有权定年终奖的条件和标准,但这权利也得讲公平讲理。老吴在2021年从头到尾把活都干完了,退休走人的事是按法律规定办的,不是他故意想跑。公司光说人家要离职就不给发钱,连个像样的考核邮件都不发,这明显是剥夺了老吴拿钱的机会,既没事实依据也不合法。 最后看公司定的规矩行不行得通。公司在邮件里瞎扯说“要走的人不考核也不发奖”。法院引用《劳动合同法》说,涉及到钱这类关键利益的规矩必须走民主程序才行,得先跟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商量好。这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商量过或者给过钱商量,所以这规定对老吴没效力。 因为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老吴不符合发奖条件,也不肯拿出别人的考核和发奖情况来对比着看公平不公平。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法院最后就照着2020年给老吴发的那个标准算了一笔账,判让他拿回4万元的2021年度绩效奖金。 这个判决其实就是给大家提个醒:不管是在职的还是退休这种正当理由离职的人,辛辛苦苦干一年的绩效钱都得受法律保护;而老板那边以后定规矩或者管事儿的时候也得讲规矩讲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