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问题: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仍面临“能用难流通、可流通难定价、想共享怕担责”等现实矛盾。一方面,数据来源广、形态多,牵涉个人、企业和公共机构等多方权益,但权利边界仍不够清晰,数据资源从“沉睡记录”转变为可交易、可计量资产的制度通道仍需打通。另一方面,交易标的界定、质量评估、合同履约、争议解决等市场规则供给不足,推高交易成本,也增加合规不确定性。此外,数据泄露、滥用、攻击事件以及跨境流动带来的安全风险,使部分主体在开发利用上顾虑较多,影响数据规模化流通。 原因:数据可复制、易聚合、非排他、价值可衍生,与以物权、债权为主的传统制度框架存在不匹配之处,“权从何来、权向何去、责任谁担”难以一次厘清。另外,数据开发利用需要技术、产业与治理协同,既要用统一规则降低跨区域、跨行业流通壁垒,也要与安全治理体系衔接,形成可操作、可验证、可追责的合规闭环。目前不少地方和行业探索较快,但标准口径、监管尺度、交易规则不一,容易导致市场割裂,并带来重复合规成本。 影响:从发展角度看,权责不明、规则不全会削弱数据供给意愿,制约数据加工、流通、应用各环节协同,影响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进程,进而削弱新质生产力培育动能。从市场角度看,缺少通行的确权、定价、交易与争议解决机制,会削弱市场信心,降低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数据要素跨域配置效率。从安全角度看,若底线规则与责任机制不健全,数据安全风险可能向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产业链供应链等领域传导,增加系统性隐患。发展与安全的双重目标,客观上要求以法治方式把“可为”与“不可为”讲清楚,把“鼓励创新”与“守住底线”统筹起来。 对策: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保障体系,应在制度供给、规则统一与执行落地上协同发力。 一是围绕确权与权利结构,推动形成更契合数据特性的权利配置机制。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相对清晰的权利分置与运行规则,明确边界,理顺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稳定各类主体预期。 二是围绕市场秩序,完善覆盖全流程的交易规则。加快健全确权登记、数据质量与可信评估、定价与计价基础、标准化合同文本、交付结算、审计存证、争议解决等制度安排,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规则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合规顾虑。 三是围绕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安全制度细化落实并与产业规则协同。在现有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框架下,深入明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识别与目录管理、数据出境合规路径等可执行要求,压实数据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推动技术措施与管理制度同步落地,实现可追溯、可验证、可问责。 四是围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完善授权运营、开放共享与收益反哺机制。在依法合规、最小必要原则下提升公共数据供给质量与可用性,推动公共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创新等场景落地,同时健全监督审计与风险防控,避免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情况。 五是围绕协同治理,推动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形成合力。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规则衔接与执法协作,鼓励行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与合规指引,完善信用约束与惩戒机制,形成有约束也可持续的治理生态。 前景:面向“十五五”时期,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将成为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支点。随着确权规则更清晰、交易规则更统一、安全底线更牢固,数据有望在更大范围实现跨域流动与高效配置,带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催生数据服务、可信计算、合规审计等新业态新模式,并为数字中国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更扎实的制度支撑。与此同时,随着国际数字规则加速演进,及早布局数据跨境合规与国际合作机制,也将为更高水平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站在数字文明的新起点上,构建适应新时代的数据治理法治理念与实践体系,不仅关系到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也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法律保障越扎实——数据活力就越能持续释放——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更强的数字动能。这场制度变革也提示我们:只有法治与创新同向发力,才能真正激活数据的时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