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合作纠纷管辖权争议引关注 最高法裁定明确合同管辖条款效力认定标准

【问题】直播带货合作迅速扩张,品牌方与机构签署直播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等多份文本已成常态。但一旦出现主播未按约开播、机构迟延安排或拒不退款等情况,维权往往先卡在“去哪起诉”上:合同虽写了管辖法院,却可能指向与当事人登记地不一致的地区;前后协议对管辖表述不一,甚至引发“以哪份为准”的争议,导致当事人来回奔波、法院之间相互移送,时间与成本随之增加。 【原因】从最高法裁定涉及的案件看,问题主要来自条款表述不够严谨,以及业务链条交织复杂。2022年1月,西藏知恒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时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由时遇公司安排指定主播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品牌方支付坑位费等费用。协议同时约定争议由“知恒公司所在地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知恒公司登记住所地在西藏拉萨,与“长宁区”并不对应。为保障其中一名主播合作,双方随后又签署补充协议,涉及单品保证金,并约定由“知恒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后,品牌方支付费用,但未获得约定直播服务且未获退款,遂提起诉讼并产生管辖分歧。 该案在司法审查中集中暴露出三个典型症结:其一,部分合同将“所在地”与“实际经营地、办公地、签约地”等概念混用,甚至直接写入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区县法院,导致条款指向模糊;其二,多份协议叠加签署,但对管辖变更是否适用于主合同、是否覆盖争议核心义务缺少明确说明;其三,直播服务属于典型服务合同,履行具有线上特征,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如何依法确定履行地就成为管辖审查的关键。 【影响】最高法在裁定中给出了更清晰的判断规则,示范意义较强。 一是强调管辖约定必须“明确且具有关联”。主协议约定“知恒公司所在地长宁区人民法院”,因所指法院与当事人登记住所地不符,且与争议缺乏法定关联,属于约定不明,应认定无效。对市场主体而言,这个结论提示非常直接:以“所在地法院”约定管辖时,必须能准确对应登记住所地或法律认可的关联地,否则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最终回到法定管辖,反而增加不确定性。 二是厘清“多份协议并存”时的适用逻辑。裁定明确,管辖条款并非简单遵循“后签协议优先”。应当回到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主要合同义务,判断争议究竟围绕哪份协议展开。本案诉请核心在于主协议项下直播服务是否履行、费用是否应返还,并非以补充协议中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为基础,因此应以主协议的管辖安排为对象进行效力审查。 三是明确服务类纠纷的履行地判断路径。管辖约定无效后,案件适用法定管辖。裁定指出,争议标的是提供服务的,应将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被告住所地与服务履行地均指向杭州余杭,最终确定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则也为直播服务、代运营、投放、摄制等“线上交付、线下组织”的新业态合同提供了可操作的参照。 【对策】针对直播电商合作中常见的争议与管辖不确定,业内可从源头完善合同治理与风险控制。 一要把“所在地”写清写准。建议在合同中直接明确“以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为准”,并写明具体省市区及对应法院名称,避免用口径不一致的“办公地”“项目地”替代登记地。 二要把多份协议之间的关系说清楚。主协议与补充协议、保证金协议、主播资源确认书等应明确:是否构成变更、是否替代原条款、管辖与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统一适用,避免出现条款相互冲突。 三要细化服务交付与违约处理路径。对主播排期、开播次数、流量资源、验收标准、退款条件、违约金计算等作可量化约定,并设置证据留存机制,减少“是否履行”的事实争议。 四要提升机构与品牌方的合规意识。MCN机构、平台服务商与品牌方在业务扩张的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印章与授权管理、款项流向及对账规则设置,降低纠纷发生后的举证成本。 【前景】直播电商正从“流量驱动”走向“规则驱动”。随着交易规模扩大、参与主体增多、链条拉长,司法对管辖条款有效性、主要合同义务识别以及服务履行地判断等规则的明确,将更推动行业合同文本标准化,压缩利用模糊条款进行“择地诉讼”的空间。可以预期,未来直播服务纠纷的审查将更强调以合同核心义务为主线、以法定关联地为落点,引导市场主体把更多精力放在履约与诚信经营上。

一起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因为管辖约定不清而在多地法院之间周转,不仅抬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占用了司法资源;这也提示企业,商事合作中的细节往往直接影响维权效率。随着市场发展和商业模式不断更新,完善合同管理、提升法律意识已成为经营必修课。只有在合作之初把风险防范做到位,纠纷发生时才能更主动、更高效地维护权益,推动商业环境走向更规范、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