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离婚转产、低价过户等“套路”难逃执行并或触刑责

当法院强制执行通知送达时,有的被执行人不是想办法筹集资金偿还债务,而是急于"甩卖"资产。记者梳理公开案例发现,这些变通手段主要包括三类:低价转让、协议离婚和虚构交易。 在陕西西安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欠款多年。法院冻结其存款并发现其名下有套90多平方米、评估价值70多万元的房产后,王某采取了行动。他以1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亲戚,并声称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自己可以继续居住。表面上看,交易手续齐全,有合同、有接盘人、有居住安排,似乎无懈可击。但法院最终认定,这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故意财产转移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该案随后被移送为拒执犯罪,王某因此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协议离婚也成为一些被执行人的"利器"。天津宝坻的案件中,王某欠债54万元(包括50万元借款和4万元利息)。在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他没有筹钱还债,反而在次日就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所有家庭财产全部转给妻子,所有债务则由自己承担。该操作看似巧妙,实则将自己变成了"无资产者"。更令人警惕的是,王某在执行过程中还将资金用于赌博。最终,王某被拘留15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虚构交易关系是第三类常见手段。苏州姑苏区法院查处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虚构了一份长达15年的租赁关系,并伪造了相应的租金支付凭证。这使得原本可以正常处置的房产变成了"带租拍卖",拍卖价格被人为压低至300多万元。之后,同伙以54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手卖出,差价超过200万元。这诸多操作表明,被执行人并非真正无力偿债,而是试图将资产价值从执行程序中转移出去。 为何这些手段屡屡失效?关键在于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界定了违法行为的边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指出,隐藏、转移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应的司法解释继续细化了这一标准,将虚假报告财产、串通虚假和解、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行为纳入拒执犯罪范畴。 从执行机制看,法院的监控重点已从单纯的账户余额转向交易链条、时间节点和行为动机的综合分析。一套70多万元的房产以1万元价格出售、在执行通知后次日办理离婚、300万元房产转手卖出540万元——这些交易数据和时间点本身就构成了明确的证据链。被执行人"演戏"的痕迹往往无所遁形。 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表明,法院执行的对象不仅是被执行人的账户,更是其整个资产链条和行为全景。试图通过财产转移、身份变更、虚假交易等手段规避执行的做法,最终都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被执行人面临的后果也远不止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而是可能的刑事处罚。此外,协议离婚中的配偶、虚假交易中的相关人员,也可能因为参与而被卷入法律风险。

司法权威必须得到维护。这些案例既是对违法者敲响的警钟,也是对诚信社会的守护。在法治环境下,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唯有诚信履约才是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