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修修补补,想把一些制度上的短板给补上。中新社的记者曾玥和李晓喻在北京报道说,9月8日这天,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把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草案给拿出来,进行初次审议了。这次修订主要就是为了解决那些“破产难”或者是“借破产逃废债”的老大难问题。 当天做说明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讲,这套法律自从2007年出台以来,在让企业按规矩退出市场、促进公平竞争、还有优化资源利用这些方面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不过呢,它现在跟不上实际情况的变化了,急需修改。 这个修订草案一共16章216条,比起原来的12章136条多出了不少新东西和改的地方。这次改法最关键的是给破产工作设立了一个协调机制。以前在提交破产申请到法院下裁定这段时间,常常会有债务人把财产给转移走或者弄贬值,这次新规定就给这事儿加了临时保护措施。另外还把管理人的制度给完善了,也把如何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的规定给理顺了,重整方面的制度也优化了。 对于那些特别的企业类型,比如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还有上市公司,草案里也都做了特别的规定。另外还加了合并破产的内容,专门设了一章来讲跨国破产该怎么处理、法院的管辖权在哪儿这些问题。 为了防止企业和个人借款人趁着破产这机会把债给赖掉,这次修订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得特别仔细严格。像纳入破产范围的条件就定得很死;债务人必须得接受全程全方位的监督;对他们的行为也给了限制;恶意欠账的人不给免债;有的债务也不会因为破产就一笔勾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