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包含3件危险驾驶案在内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首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进行了系统规范。这个举措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为全国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向好。据统计,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呈下降趋势。其中,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受理数量为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这些数据反映出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案件数量下降的同时——一些新型、复杂的违法犯罪形态不断出现,对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就源于一起典型的"做局"诱驾案件。该案中,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谋取立功,竟与他人合谋策划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醉驾"局"。李某委托聂某环"做局",承诺支付2万元报酬,聂某环随后物色到被害人艾某。多人分工协作,先是陪同艾某饮酒并教唆其醉驾,再由李某揭发以邀功。2023年8月29日,聂某环、方某程等人安排艾某聚餐陪酒,教唆其酒后驾驶汽车上高速,李某随后报警。经鉴定,艾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29.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这起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李某最初因揭发行为被认定为立功并从轻处罚,但后来公安机关查明了"做局"的全部事实,李某因此被补充起诉危险驾驶罪,再审后数罪并罚。聂某环、方某程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判决: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均犯危险驾驶罪,各判处拘役二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1万元、1万元、1万元。 基于这一案例,最高法在裁判要点中明确了醉驾共犯的认定标准。关键在于区分不同的教唆行为及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和组织性,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相比之下,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以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区分反映了罪责相当原则,防止了刑罚的过度扩张。 最高法强调,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理论上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但在实践中需要审慎把握共犯的成立范围,既要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也要避免放纵犯罪,做到不枉不纵。这一表述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要求司法机关在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这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法律信号:精心策划诱使他人醉驾的行为将面临严厉制裁,而不是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同时,这一标准也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预期,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关键在于把风险挡在事故发生之前,也在于让法律评价对准真正的危险源;此次指导性案例通过划定醉驾共犯的边界,既回应了新型"做局"诱导行为的现实挑战,也为社会交往中的责任边界提供了清晰坐标。规则越明确,执法越有据,公众越能形成稳定预期。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完善惩防体系,才能让每一次出行更安全、更可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