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一男子天台系绳攀爬坠亡引赔偿诉讼 一审认定物业无过错驳回请求

事件发生于2025年4月12日早晨。24岁的陈某某宁波市北仑区某小区顶楼天台,用晾衣尼龙绳进行攀爬,绳子断裂后从高空坠下,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陈某某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承担30%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显示,小区18楼可通往顶楼天台,通往天台的门处于常开状态。顶楼设有1.25至1.26米高的防护墙,物业在防护墙处及其他位置张贴了"禁止攀爬,危险"的黄色警示标识。天台上铺设有公共管道,业主委员会曾决定在顶楼搭建晾衣架供业主使用。 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陈某某已年满24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攀爬行为的危险后果。他未经理性思考就自行实施的危险行为,已严重超出正常生活风险范畴,直接导致了损害发生。 其次,关于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通往顶楼天台的安全门主要用于保障消防应急疏散通道,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其必须常闭。防护墙的功能在于防止意外跌落,而非抵御主动的攀爬行为。案涉防护墙高度已能起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作用,物业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尽到了提示义务。 再次,关于晾衣设备的问题。天台上的晾衣设备系为满足业主日常生活便利,其合理用途就是晾晒衣物。即使存在消防隐患,也不构成导致死亡的安全隐患。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动实施的攀爬行为是导致悲剧的直接原因。物业对其行为无法预见和阻止,管理行为与死亡后果不具备法律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此判决涉及民事责任认定的重要法律问题。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只有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核心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法院通过分析明确了一个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实施的危险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身承担,不能转嫁给物业等管理方。同时,法院也认可了物业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上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重视公共安全教育。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当下,如何平衡居民生活便利与安全管理、如何培育公民的风险责任意识,是全社会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司法裁判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也传递出明确的价值导向: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