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跟邹某协议离了婚,本来是互不相欠了,可这事儿竟然闹得把母女俩逼到了墙角。你看这夫妻俩,当初协议的时候说好了女儿归严某,共同房产给邹某。按理说这就了断了,谁能想到真正的噩梦才刚开始呢。邹某动不动就拿“看孩子”当幌子,隔三差五往严某家里跑。刚开始也就是嘴上说两句吓唬人的话,后来竟然动手打人,把严某的身上打得全是伤。派出所虽然出了好几次警,可邹某根本就没把法律放在眼里,“伤害”这两个字就像是影子一样死死地贴在母女俩的身后。《民法典》这回可是真给力,把原本散落在各个法律条文里的权利义务都给收进了一部法典里。它专门给人格尊严配上了“保护神”,把它从以前那种空喊口号的状态变成了可以去打官司、可以去争取赔偿的具体权利。哪怕你们已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画押了,要是前夫还敢变本加厉地骚扰你和孩子,这部法典就能成为你手里的“禁令武器”。 法律规定了一个新东西叫“人格权侵害禁令”。只要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或者马上就要做出侵害人格权的违法事儿,而且要是不赶紧制止的话,你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那种很难弥补的损失,你就有权去法院申请让法院发个命令让对方停下来。咱们回到严某的这个案子,邹某的骚扰和殴打已经是“持续侵害”了。要是她非得等到伤害结果真的发生了才去起诉,那到时候取证可就难了,精神上的创伤也早就没法挽回了。这个时候她完全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禁令。 要想把这个禁令变成真正的护身符得这么办:第一步是把证据固定好。报警回执、医院的诊断书、小区里的监控录像、邻居的证词,收集得越全越好;第二步是赶紧去申请。直接往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人骚扰的行为地基层法院交个书面申请,通常四十八小时内就能拿到答复;第三步就是听从法院的通知。一旦禁令生效了,法院会给邹某发一个《停止侵害通知书》,要是他敢违反这上面的规定,法院立马就能启动处罚程序。 《民法典》里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不是让大家搞离婚大战的,它是给那些已经离开了婚姻关系却还在被人纠缠的人提供一条“及时止损”的快速通道。当伤害还在进行的时候,沉默可从来都不是和解的方式,只有赶紧拿起法律武器才是对自己和孩子最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