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切。
舆论最集中之处,往往不在“有没有”,而在“能不能及时发现、敢不敢依法处理、能不能形成震慑”。
从现实看,一些欺凌行为具有隐蔽性、重复性和群体性特点,发生后若处置迟缓或草率,容易在校园内部形成“沉默螺旋”,被欺凌学生不敢求助、旁观者不愿作证、施暴者则在侥幸心理中不断加码,进而演变为更严重的侵害事件。
问题:治理链条存在“发现难、处置软、矫治弱” 校园欺凌的治理,长期面临两个突出难点:一是对未满14周岁、依法难以适用部分治安处罚措施的涉事未成年人,如何实现有效干预与行为矫治;二是少数学校在认定与处置上存在“捂盖子”“内部消化”等倾向,导致事件拖延、信息迟滞、证据流失,甚至产生“劝退受害者、轻放施害者”的不良后果。
这些问题叠加,既削弱规则权威,也损害校园安全与教育公信力。
原因:制度衔接不足与责任边界模糊并存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对殴打、辱骂、恐吓、故意伤害等行为的规范并不缺位,相关法律法规也已对严重不良行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措施作出安排。
但在一些地方,矫治教育的实施机制、资源供给与监督评估仍不完善,社会服务、社会观护等措施落地不畅,导致“有规定、难执行”。
从学校层面看,部分单位出于声誉压力、家校矛盾风险等考虑,对欺凌事件倾向于“低调处理”,在报告、调查、认定、复查等环节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客观上造成处置随意性。
影响:从个体伤害扩展为校园治理风险 校园欺凌的危害首先体现在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长期冲击。
被欺凌者可能出现学业退缩、心理创伤与社交障碍;施暴者若缺乏及时矫治,也可能固化偏差行为模式。
更重要的是,欺凌事件若处置失当,会削弱师生对规则的信任,影响校园秩序,甚至引发更广泛的安全风险。
对社会而言,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与价值塑造需要通过真实可感的规则执行来实现,一旦“违规成本过低”,就会误导部分人对法律边界的认知。
对策:以新法为抓手,推进“惩戒+矫治+问责”一体落地 即将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校园欺凌治理提供更清晰的法治坐标。
其一,明确将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赋予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与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的制度依据,有助于提升处置刚性与可操作性。
其二,对学校在“明知发生严重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而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情形,除责令整改外,还可建议有关部门处分责任人员,进一步压实学校主体责任,推动把“报告—处置—复盘”纳入规范化轨道。
要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配套机制。
首先,应加快健全矫治教育实施体系,明确不同矫治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标准、执行主体、监督责任与效果评估,形成可追溯、可量化、可复查的闭环管理。
对情节较重、屡教不改或具有明显风险的个体,应依法依规用好专门教育等制度资源,使矫治措施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匹配,避免“一罚了之”或“一放了之”。
其次,学校层面的认定与处置机制要从“单方决定”走向“多元共治”。
依据既有政策要求,各校应推动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实质化运作,形成相对独立、程序完备的调查认定体系。
委员会成员结构宜更为多元,吸纳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以及校外教育、法律、心理等专业力量参与,提升专业研判能力与公信力。
对案件处理应建立申诉与复查机制,保障程序正义,既维护被欺凌学生合法权益,也避免对涉事未成年人作出简单化、标签化处理。
再次,治理前移同样重要。
学校应完善日常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把宿舍、厕所、校园角落、线上社交群等易发区域纳入重点巡查;强化班主任、心理教师和德育力量的协同,畅通匿名举报与家校沟通渠道;通过法治教育、同伴支持与心理健康教育,减少“围观助威”与“沉默容忍”的土壤。
前景:从“能处理”迈向“可预防、可持续” 随着新法施行,校园欺凌防治有望实现三方面变化:一是处置依据更明确、惩戒尺度更清晰,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二是矫治教育路径更顺畅,为未成年人行为纠偏提供制度出口;三是学校责任边界更明晰,促使校园安全治理从“应急反应”转为“制度运行”。
可以预期,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教育系统规范管理、家庭社会协同参与的合力下,校园欺凌的发现率、处置规范度与预防有效性将同步提升。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为校园欺凌的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实。
从法律规定到实际效果的转化,需要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健全矫治教育体系,推动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实质化运作,建立多元、专业、透明的认定与处理机制,才能真正构建起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的长效防线,让校园成为安全、文明、和谐的学习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