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怎么办?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工程款纠纷怎么办?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萧山的孙某,在杭州接了一个工程,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协商不成的话,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现在,双方在结算金额上产生分歧,孙某决定把官司告到法院去。这个时候,法院会受理吗?还是得按照合同规定先仲裁后诉讼?答案其实就在合同里的一条不起眼的条款里面。 关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法》给了三条硬性标准:要有明确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要说明清楚什么事情要仲裁;还要指明到底去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孙某他们在合同里只是写了“交仲裁”,却没提具体是哪家机构。法律给了一次补救机会,就是双方得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把具体仲裁委员会的名字写进去。如果写不成,原来的条款就失效了,法院大门就重新敞开了。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方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既没有表态也没提出异议,那就等于默认放弃了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这个案子。 《仲裁法》第26条专门规定了先起诉后提出异议的情况: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没有声明有这个协议就起诉了。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如果在第一次开庭前把这个协议提交出来的话,法院应该驳回起诉;但如果在这个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就等于放弃了仲裁协议。 给工程人提个醒吧:写清楚“请求仲裁”、“仲裁事项”还有“选定仲裁委员会”这三个要素很重要。最好在合同里面附上具体机构的全称。另外还可以留个“补救阀”,在合同里写清楚:如果双方不能就具体机构达成补充协议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这样就给条款加了一层保险。如果对方起诉了要及时书面提出异议,错过了时间就等于把纠纷“送”给了法院。记住吧:工程款纠纷要么一裁终局要么一刀切地去诉讼——选错路径可能会让你多跑半年到一年呢!先看清楚合同再决定走哪条路吧!永远比临时抱佛脚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