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近日联合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规范亡故患者服务管理上迈出了重要步伐。 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处理亡故患者事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死亡证明签发程序不够规范、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遗体暂存设施标准不统一、信息管理体系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逝者尊严,给患者家属增添了不必要的困扰。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规范,也为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等违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隙。 为解决这些问题,新规定从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规范。在死亡证明签发上,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签发主体: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签发;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这一分类规定确保了死亡证明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在签发流程上,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整的填写、审核、用印、发放工作制度。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准确完整填写有关内容。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这一时间要求既保证了工作的严谨性,又确保了服务的及时性。 在死亡证明管理上,规定建立了空白证明管理、发放、废证回收、签发用印信息登记追溯体系,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严格防范和惩处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的行为。同时,要积极推动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这将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遗体管理上,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亡故患者遗体转运流程,提高遗体转出效率。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遗体接运车辆到达前的临时停放需要。遗体暂存区可相关重点科室附近设置,也可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集中设置。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 在遗体转运管理上,规定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及时通知家属、开具死亡证明、转运遗体至暂存区、告知家属联系殡仪馆、配合接运工作、登记核对接运车辆信息等。对于传染病患者遗体,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专业消毒、防疫处理,并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在遗体暂存区管理上,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亡故患者遗体登记台账,完整准确记录患者信息、家属信息及联系方式、转入转出时间、接运车辆信息及遗体去向等。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和医疗卫生机构、患者家属、殡仪馆之间的三方信息核对、登记和交接制度。遗体暂存区应当公示服务项目目录、收费标准和殡仪馆服务专线等信息。 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通过规范死亡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建立完整的遗体管理体系,可以维护逝者尊严,减少患者家属的困扰。再次,通过推进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可以形成医疗、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同机制,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最后,通过推动电子化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从前景看,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健全我国亡故患者服务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和优化管理措施,推动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向更加规范、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对生命的告别同样需要制度守护。把死亡证明签发、遗体暂存转运、信息核验追溯等环节纳入统一规范,不只是提升效率,更是在关键时刻为家属提供清晰路径与必要支持。随着全流程管理要求逐步落地、协同机制持续完善,医疗机构将更能在秩序、尊严与安全之间取得平衡,让社会治理的细节更经得起检验,也让公共服务更具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