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直播电商 数字人主播纳入监管框架防止虚假信息传播

直播电商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业态,近年在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就业和推动数字化转型等方面作用明显,但伴随规模扩张、门槛降低和竞争加剧,部分领域乱象也同步凸显。

假冒伪劣、夸大宣传、虚构交易数据、诱导消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

针对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推出两项配套规章,意在以制度“补短板”、以治理“强约束”,推动直播电商在规范轨道上提质增效。

一是问题导向更加明确。

直播场景具有实时性强、传播链路短、交易转化快等特点,一旦出现虚假营销或售假行为,影响往往迅速扩散,维权成本也随之抬升。

与此同时,平台、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及相关服务机构等主体参与链条长、分工细,责任边界不清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导致部分违规行为在平台生态内“循环出现”。

新规围绕链条治理作出系统安排,目标是把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环节。

二是成因研判更贴近行业实际。

从市场层面看,流量成为商业变现的关键变量,一些主体将“抢流量”置于“守底线”之上,通过制造噱头、夸大功效、误导性话术等方式提升转化;从技术层面看,内容生产工具迭代加快,数字人直播等新形态降低了制作成本、提升了持续直播能力,但若缺少清晰标识与必要提示,容易造成“真人背书”的误认,甚至被用于包装虚假信息;从治理层面看,跨平台流动、链路外包、服务机构介入等因素增加了取证和处置难度,客观上要求监管工具与协同机制同步升级。

三是制度影响更强调“全链条”与“可执行”。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在既有法律框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的责任要求,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尤其对平台经营者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要求,涵盖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以及投诉机制等关键环节,有助于推动平台从“流量分配者”转变为“治理责任人”,以平台内部规则与外部监管形成衔接。

四是对策安排突出“流量治理”和“技术规范”两大抓手。

针对行业“流量驱动”的特点,新规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向平台通报相关主体违法情况后,平台应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该机制把监管要求与平台治理能力连接起来,形成对违规行为的快速响应与持续约束。

同时,新规对数字人直播作出明确规范: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提示消费者。

此举有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减少“技术伪装”空间,引导新技术在可识别、可追溯、可监管的边界内应用。

五是协同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

新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方式,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

随着直播电商跨地域、跨平台经营愈加普遍,单一部门或单个平台难以覆盖全部链路,协同机制的制度化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压缩违法违规“腾挪空间”,也为行业形成统一、稳定、可预期的规则环境。

展望未来,随着两项规章落地实施,直播电商治理将从阶段性整治转向常态化、制度化监管:一方面,平台和从业主体将面临更清晰的合规边界与更严格的责任要求,合规成本上升将倒逼行业淘汰“短期投机型”模式;另一方面,规范数字人直播标识等举措有望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释放技术创新的正向价值,推动内容生产和交易服务向更高质量演进。

可以预见,规则越清晰、执行越有力,行业越能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生态,进而促进消费环境持续改善。

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直播电商正经历关键转型。

此次监管升级既是对市场秩序的强力纠偏,更是对技术伦理的前瞻布局。

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创新与风险中构建长效治理体系,仍需政府、平台与消费者共同探索。

正如专家所言:“监管跟上创新的脚步,才能让技术真正服务于人民的美好生活。